配偶子女父母到底谁有继承权遗产究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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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张女士在外打工的丈夫因突发意外遗憾去世,留下妻子女儿以及张女士腹中尚未出生的孩子。张女士伤心过度后自觉抚养两个孩子负担过重,于是擅自决定把腹中的孩子打掉。事后,张女士的公公婆婆大发雷霆!埋怨张女士打掉了孩子,也打破了两位老人家的“儿孙梦”。于是扬言儿子的遗产不能分给儿媳一分钱。生活中,因继承遗产问题产生家庭矛盾甚至导致家庭破碎的事件比比皆是;不得不说,遗产继承的确是大家普遍存在知识盲区的一部分。我国的遗产继承究竟是怎样的?继承人都包括哪些?这些继承人之间继承的数额应该如何分配?继承有没有顺序排列问题?具体应该怎么排序呢?接下来就带着大家逐步拆解分析~

遗嘱

首先我们对遗产继承进行分类,遗产继承主要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类。

遗嘱继承顾名思义就是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嘱内写明遗产具体的继承人都有谁,这些继承人又分别可以继承哪些遗产。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遗嘱继承最重要的部分就是“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法律层面比较认定的效力就是做遗嘱的公证,其次的效力也可由与遗产继承无相关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证;虽然有两种,不过建议大家还是 选择公证,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力远远低于公证的证明力,为什么呢?因为无利害关系人很难是真的无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实践中这种方式往往不可控,比如说:张三是无利害关系人,死者生前订立遗嘱时我们请他来证明遗嘱的效力,如果是无偿的,张三为什么要做证人帮你作证呢?这种事儿弄不好不是自找麻烦吗?如果是有偿的,那不就与无利害关系这一要求冲突了吗?所以说两种方式比较下来,遗嘱公证一定是更好的选择!

公证处

法定继承意思是说依据法律规定,来分配遗产。那么如果同时存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话,两者出现矛盾我们应该选谁呢?《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由此可见,与遗嘱继承相比,法定继承的优先级是排在后面的;也就是说有遗嘱继承,就不再需要法定继承了!这里面的逻辑就是我们要尊重死者的意愿,尊重死者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也就在这里体现出来了。

如果是法定继承,就涉及到继承人顺序的问题,大部分人对此可能并不是太了解,不明白什么才是顺位继承人?具体应该怎么排?

《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配偶、子女和父母都属于 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对继承遗产的份额享有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 顺序的继承人有多少个,遗产继承是应当将全部遗产通通平均分配给 顺序的继承人(们)!只有在没有 顺序的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有权继承!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也就是说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上,前三者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是 平等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是同理。这里的内容可能就与大部分传统思想强烈的朋友们思路不一致了!因为大家可能会觉得养的不如生的亲,非婚生的不如婚生得光明正大等等。这种思想我们不能随意评价对错,不过在遗产继承上肯定是不适合的!

“胎儿”有继承权吗?首先,胎儿和婴儿时不一样的,婴儿是指已经出生分娩,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人”;而胎儿是指还在母亲腹中并未出生。《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在胎儿有权利接受遗产继承,与已出生的子女属于同等的继承地位。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在遗产继承时,应当提前区分出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冲突部分。只有死者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死者本身占有的份额才能算作遗产!

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我们来看一下本案中张女士丈夫去世,遗产究竟该如何分配(假设金额为万元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张女士分得50万元,剩下的50万元为遗产。接下来对遗产进行分配, 顺序继承人包括:张女士(配偶)、死者父母(父母)以及婚生女儿(子女),一共四人,那么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就应该将50万元遗产平均分成四份分给四个 顺序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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