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云岩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原告潘某与张洪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且登记双方名下,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未约定潘某、张某岐享有的比例,因此双方各享有50%。张某岐死亡,未留有遗嘱,因此张某岐享有房屋的二分之一应当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由继承人原告潘某及四被告平均继承,各继承享有房屋总额的十分之一。原告潘某享有房屋总份额的五分之三(十分之一加二分之一)。
虽然潘某不同意竞价,但原被告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还是按照房屋实际价款46万元组织了竞价,张某1、张某2出资较高,故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其二人所有,由二人以46万元作为房屋总价对原告潘某,被告张某3、张某4进行补偿。
张某1、张某2应支付原告潘某补偿款27.6万元,支付张某3、张某4每人各4.6万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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