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庭审继母与前妻子女争遗产

学习法律跟我一起直击庭审!案情介绍原告潘某与张某岐系一对夫妻,张某岐与前妻共同生育了四名子女,均为本案的被告。原告潘某与张某洪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亦为他们二人。张某岐于年4月死亡,未留有遗嘱。截至年12月22日,张某岐贵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5万余元。潘某在张某岐死后就从房子中搬走了,同时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主张要求房屋的所有权。法院组织竞价,被告张某2、张某1请求房屋按46万元计算,房屋所有权归二人所有,由张某2、张某1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原告潘某不同意竞价,但仅同意房屋按45万元进行分割。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云岩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原告潘某与张洪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且登记双方名下,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未约定潘某、张某岐享有的比例,因此双方各享有50%。张某岐死亡,未留有遗嘱,因此张某岐享有房屋的二分之一应当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由继承人原告潘某及四被告平均继承,各继承享有房屋总额的十分之一。原告潘某享有房屋总份额的五分之三(十分之一加二分之一)。

虽然潘某不同意竞价,但原被告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还是按照房屋实际价款46万元组织了竞价,张某1、张某2出资较高,故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其二人所有,由二人以46万元作为房屋总价对原告潘某,被告张某3、张某4进行补偿。

张某1、张某2应支付原告潘某补偿款27.6万元,支付张某3、张某4每人各4.6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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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陈亭 编辑:陈俏丽 冯毅琳

邮箱:qw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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