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人对身后事的提前安排。遗嘱会让一些人得到遗产,也会让一些人失去遗产。原本能得到遗产的继承人因遗嘱失去了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资格,会产生不满,不满就会产生纠纷,生活中可能会遇到遗嘱继承纠纷,那遗嘱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
一、案情简介
万某华父亲万某书生前有房产一处,年1月1日,父亲万某书立遗嘱一份,将房产遗嘱由万某华和第三人万某霞以及万某英继承,之后万某英去世,第三人陈某某为其独女。年10月31日,万某书病逝,万某华与周某对万某书遗嘱中房产处置产生异议。为此,万某华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万某书于年1月1日所立遗嘱为有效遗嘱,判令房子由万某华和第三人陈某某、万某霞继承。
二、法定继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案涉争议房屋系被继承人万某书、毛某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改购买所得,应认定为万某书、毛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万某书对该房屋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在万某书死亡后应认定为万某书的个人遗产部分,万某书有权立遗嘱对此进行处分。
万某书可处分涉案房屋的份额为1/2,根据其在自书遗嘱中确认的其遗产由第三人万某霞先分1/3,剩下的2/3书遗嘱中确认的其遗产由第三人万某霞先分1/3,剩下的2/3再由原告万某华和第三人万某霞、万某英平均分的分配方式,万某书于年死亡后,涉案房屋的权属份额应为第三人万某霞占5/18,万某华和万某英各占1/9,毛某兰占1/2。万某英于年去世后,其对于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应由毛某兰、第三人陈某民和第三人陈某娟转继承,此时涉案房屋的权属份额应为第三人万某霞占5/18,万某华占1/9,第三人陈某民和陈某娟各占1/27,毛某兰占29/54。
毛某兰于年去世后,其在涉案房产中所占29/54的产权份额即成为其遗产,应由万某华、万某霞、万红某、万某英继承。综合本案情况,万某华分配毛某兰的遗产份额应为40%,万某霞、万红某、万某英分配毛某兰遗产份额各为20%。因万某英、万红某均先于毛某兰死亡,故应由其继承的份额分别由其女儿陈某娟、周某代位继承。综上,涉案房屋的权属份额应为第三人万某霞占52/,万某华占房屋的权属份额应为第三人万某霞占52/,万某华占44/,第三人陈某娟占39/,第三人陈某民占1/27,周某占29/。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院判决
确认登记在万某书名下房屋的44/份额归原告万某华继承,29/份额由被告周某继承,52/份额由第三人万某霞继承,39/份额由第三人陈某娟继承,1/27份额由第三人陈某民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