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继承人继承一套房产,是共同共有还

父母育有四名子女,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未立遗嘱,四名子女均继承该房屋。那么,这种因继承产生的共有,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呢?

之所以要对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进行区分,是因为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例如,如果共同共有一套房产,那么要处置房产就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但如果是按份共有,则仅需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

人民法院的观点[见《民法典物权编的理解与适用》]是:

1、继承发生后到遗产分割前,遗产作为整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2、如果各继承人约定共同继承遗产,不分份额地共同继承,也发生共有关系。

3、如果继承人约定不分割遗产,但按照份额对遗产享有所有权,则构成按份共有。

因此,多名继承人继承一套房屋,但还没有对该房屋分割,也没有约定按照特定份额对遗产享有所有权时,应当视为共同共有。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不得处置房屋。

附:《民法典》相关规定: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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