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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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才刚通过,网上就已经沸沸扬扬,人们不仅热议“天价彩礼”的取消、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冷静期等,还流传有“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的言论。

在很多人的概念中,父母的房子就该由子女继承,为此,父母离世后或是其中一方逝世后,不少兄弟姐妹就因为房子而闹上法庭。

年, 电影表演艺术家舒适与凤凰(原名严慧秀)组建了家庭,婚后夫妻俩出资在上海复兴中路购买了一套百多平方米的房子。年,舒适离世,他与 任妻子慕容婉儿的一儿一女就房产便把继母凤凰告上了法庭。

而这桩房产继承案一直到年才结束,期间凤凰、慕容婉儿的儿子相继离世,因此就变为了凤凰的三个儿子与慕容婉儿的儿媳、女儿争夺房产,最终法院判决,凤凰三个儿子的家庭分别继承母亲的2分之一以及舒适的6分之一,慕容婉儿的儿媳、女儿分别继承舒适的6分之一。

这里就不得不讲下遗嘱,在我国,对遗产分配建立遗嘱的现象似乎不是非常常见,并且因为对遗嘱订立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要求不了解,就导致遗嘱在法律没有效力,据相关部门曾做出的统计,在遗产纠纷中有超过60%是遗嘱是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如 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篇第三章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几种:

1、自书遗嘱,并且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应当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在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还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值得注意的是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则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这通常是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6、公证遗嘱。

如果没有立有遗嘱,或者是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定继承,《民法典》第条规定,遗产则是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另外在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上,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 顺序继承人。

但如果这人离世时, 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便是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代位继承。

回到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事情上,若是父母离世或是其中一方离世但没有立下遗嘱,根据法定顺序继承,其中一方的配偶在世,父母在世,那么独生子女是不能百分百继承房产,只能分得房产的部分。

自《民法典》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并且根据新规,还需要知道的是,有4种财产是不能被继承的:

1、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2、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不过独生子女作为继承人,可享有版权收入;

3、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能被继承,这部分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并不属于遗产;

4、保险金一般不能被继承,这部分是属于受益人,而非保险人的遗产,但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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