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人死债不死遗产来偿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自古以来被人们广泛认可的道理,这代表着一个人的诚信。但人生有很多不确定性,如果债务人死亡了,所欠的债务要怎么追偿呢?是要“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清?”

基本案情:陈某和罗某系夫妻,共同育有一个孩子陈某某,年4月,陈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贷记卡,贷记卡授信额度为元。该卡于年1月22日按日贷提现元,利率按照该银行APP当日公布的按日贷利率执行。年8月陈某因故身亡,陈某与妻子罗某、孩子陈某某共有房屋一套,陈某的共有份额由妻儿继承;年2月,陈某某从陈某原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余额.12元。截止年5月23日,陈某的贷记卡透支本金、费用、利息共计.72元。

年7月4日,该银行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和陈某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罗某和陈某某认为,陈某办理贷记卡和消费的事他们并不清楚,要求银行给予三个月的履行期限。7月27日,镇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判决罗某和陈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该银行截止年5月25日借款本金元,利息.19元、费用.53元;5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7月29日,罗某和陈某到某银行偿还了陈某的全部欠款。

法官说法:偿还债务是法定的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即使债务人死亡,债务清偿也要继续进行。因债务人死亡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清偿义务就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若债务数额超过了所继承遗产的数额,超出部分,继承人无需承担。同理,若债务人的继承人直接放弃继承的,那继承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作者:陈思羽

审稿:李刚

作者:阮赫鑫

原标题:《人死债不“死”遗产“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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