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能否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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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年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年,男方父亲去世,年,男方母亲去世。男方父母遗留下一套房屋,男方是唯一法定继承人,该房屋直到男女方离婚时尚未办理继承相关事宜,仍在男方父母名下。

女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配偶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于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前述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男方在一审庭审后去公证处公证声明放弃对以上房屋的继承权利并将公证书作为补充证据递交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本案中的房屋目前尚未进行分割,男方公证声明放弃继承的行为系法律赋予继承人的权利,该行为系被告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女方无权干涉,遂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女方不服上诉并提交新证据证明男方在父母去世后曾用该房屋抵押贷款以及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男方目前拖欠女方补偿款尚未履行等证据,女方认为,男方在其父母去世后至女方起诉前的两年多时间里从未表示要放弃,甚至还用该房屋抵押贷款,明显已经接受了继承,只是在女方起诉后,为了逃避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才在庭审后公证声明放弃,其行为明显侵害了女方的权益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男方是诉争房屋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故从发生继承开始,因无其他继承人,该遗产已经归男方所有,即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且男方曾用诉争的房屋进行过抵押贷款,亦表示其已经接受了遗产继承。因此,男方在一审庭审后进行的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书,不具有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效力。由于该遗产继承发生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房屋属于男女双方共同所有。

编者按:通常来说,配偶一方是否放弃继承权属于其个人权利,另一方无权干涉。但本案特殊性在于,继承人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没有生前债务等情况下,其放弃继承的正当性是值得怀疑的。且在继承发生后,其长时间实际占有使用了遗产,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才表示放弃继承,行为动机明显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正当性,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个案子也给我们一个启发,“遗产处理完毕”的时间点并非必然指将遗产权属全部转移完毕,还是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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