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儿子竟让已去世母亲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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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遗产,儿子竟谎称已经过世的母亲还“活着”,并以母亲作为原告起诉,自己作原告的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年3月1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后,对当事人李某的这一虚假陈述行为罚款2万元。本案的裁定,严格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对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违法行为作出严重警示。蹊跷:原告是否在世存疑年12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高老太委托代理人李某(系高老太之子)递交的起诉材料。该份起诉书上载明:高老太与宋先生二人组成再婚家庭。再婚前,宋先生有五个儿子,高老太有一儿一女。高老太与宋先生于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棚户区改造,宋先生于年12月分得回迁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某小区,房屋价值40万元。年1月13日,宋先生立下公证遗嘱:在他去世后,上述房屋由高老太继承。年7月,宋先生病故。就上述房产的继承事宜,相关家庭成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因此,高老太的儿子李某便以高老太的名义,将宋先生的五个儿子作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决由高老太继承。立案受理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五名被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五名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后,均辩称“原告”高老太早已去世,不可能提起诉讼。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遂向原告高老太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进行核实,李某坚持称其母亲没有去世,一直健在,只是行动不便,不方便参加庭审。年3月4日下午2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开庭前后,法官多次询问李某的母亲高老太的身体状况,要求视频连线原告高老太,并向李某释明了法庭纪律以及虚假陈述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李某仍坚称母亲高老太尚健在,行动不便。李某还称,因母亲现居住在东北,且身边无人帮助其操作手机,因此,无法进行视频连线。露馅:承认虚假陈述事实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宋某所留遗嘱的真实性和高老太的主体资格等争议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李某突然称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于是,边打电话边快步走出法庭。当李某再次回到法庭后,他改变了先前的态度,开始承认他对母亲的身体状况陈述不实,并表示母亲已经在他立案前去世,其所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中高老太的签名,均是高老太生前所签,但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中的其他内容均是在高老太去世后填补上去。李某称,继父生前已经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名下房产留给母亲,只因母亲去世突然,加上自身不懂法律规定,所以才以母亲的名义提起诉讼。后经法庭核实,“原告”高老太已经于年11月19日去世。法官当庭对李某进行口头训诫,李某当庭表示悔过。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高老太去世后,仍以高老太的名义起诉至法院,已经构成虚假陈述,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警示:假陈述换来真罚款案件主审法官指出,生活中,如果遇到上述案件中的情形,应合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切莫自作聪明“剑走偏锋”。首先,案件中高老太已去世,其民事主体资格自然消亡,不能以其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继续进行诉讼活动。高老太依法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随着继承的启动开始发生转移,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或遗赠接受人享有或者承担。其次,李某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主张分割涉案房屋。自然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三,诉讼参与人参加民事诉讼,应遵守法庭秩序,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李某事后的悔过表现,法院于年3月12日对李某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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