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年过九旬的老太太有6个子女,因年事已高,几个儿女都表示无法照顾老人,只有小儿子一人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重担。后来,老人因病住院,也是小儿子一个人照顾送终。料理老人后事时,小儿子拿出老人遗嘱,表示老人的拆迁补偿款、存款等共计94万元归他继承,结果5个兄弟姐妹却要求分配老人遗产,并把小儿子告上法院。
沈老太生前育有6个子女,2个儿子和4个女儿,都说多子多福,儿女多了老人不担心养老,谁料沈老太在老伴去世后,大儿子就和他不相往来,其他4个女儿也表示无能为力,没办法照顾老人,只有小儿子一个人承担起照顾老母亲的责任。不久后,沈老太因为恶性肿瘤住院,此时还是只有小儿子一个人照顾她住院,直到最终医治无效,给老母亲送别了最后一程。
料理老人后事时,几个儿女总算都回来了,可是老人刚刚入土,几个儿女发现沈老太生前居然还有拆迁补偿款、存款等合计约94万元的遗产。
这时,小儿子拿出了老人的代书遗嘱,说老母亲把遗产都留给了自己,遗嘱上面有2名律师的见证签名,还有老母亲的手印。
虽说照顾老人的时候,大家都各种理由来不了,分割遗产的时候,却一个个两眼放光。现在大家都不认可这份遗嘱,要求把老母亲的遗产平分。
小儿子的兄弟姐们表示:咱妈住院的时候已经神志不清,这么大岁数说的不一定准确;遗嘱中很多话语都很专业,根本不像是咱妈平时的口头话,这怎么可能是咱妈的遗嘱。最终把小儿子告上法院。法院审查时认为:沈老太的遗嘱无效,小儿子照顾老人多,酌情多分一些,大儿子与老人不往来,酌情少分,其余部分4个女儿平分。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1、到底什么是代书遗嘱?法院为何认定沈老太的遗嘱无效呢?根据《民法典》条规定,遗嘱的订立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形式。这些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一般都需要订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一同签名。代书遗嘱,就是立遗嘱的人口述,其中一个见证人代里书写出来,然后大家共同确认下,签名或者按手印,并要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小儿子出示的遗嘱明明有2个律师的签名,还有老母亲的手印以及日期,这些要素都具备,为何判定遗嘱无效呢?
《民法典》第条同时还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否则该遗嘱不具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遗嘱不仅要形式上合法,更要求内容合法,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也是该案争议的焦点。案例中,沈老太的儿女们认为老人年事已高,入院时已经神志不清,而且不久就离开人世,所以大家对遗嘱内容是不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有很大的质疑。最重要的是,代书遗嘱出现的语句、词语都是特别专业的,根本不像一个老年人的语句,这才是导致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的重要的依据。虽然从情理角度分析,遗嘱也合情合理,但是根据遗嘱内容来看,无法排除遗嘱造假的可能。
2、法院判决沈老太遗产分配的依据是什么?遗产继承本来应该是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割,但是本案中,由于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所以就等同于没有遗嘱。那么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谁可以继承遗产呢?《民法典》第条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沈老太老伴去世了,目前只有6个儿女,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当然6个儿女都是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遗产。但法院却没有判决6人平分遗产。《民法典》第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也是基于此,最终法院考虑小儿子陪伴老人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且与老母亲一起生活,所以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给小儿子多分。大儿子与老人不相往来,不尽扶养义务,可以不分或者少分,最终法院选择了少分,其他4个女儿没有特殊情况,只能平分剩下遗产。
3、虽然法院判决小儿子败诉,但是从情理上来讲,我们希望把遗产大部分甚至全部分给小儿子,毕竟孝敬老人才是我们应该做的。其他几个儿女,在老人生活困难的时候不见人影,看到老人有遗产就跑出来瓜分,确实令人生气。
本案也启示我们,立遗嘱要趁早,而且程序一定要合法。之前网络上有个90后女孩立遗嘱,虽说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感觉有点晦气,但是早立遗嘱确实也有一定的好处。人生无常,谁能保证明天会发生什么,早早的、合法的立好遗嘱也是对自己遗产的一种权利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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