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女儿获50继承权,亲戚提议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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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合情合理,体现出了孙女对爷爷的赡养,更是在替过世的父亲为老人养老;

但如果从法律层面来讲,女孩完全可以拒绝,甚至不排除亲戚“拿出16%的财产给爷爷”的提议存在陷阱、私心的可能性。

对于父亲去世后留下的遗产,获得50%继承权的女儿,是否应当拿出16%的财产给爷爷养老呢?亲戚的提议,是否有陷阱?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从继承、遗产份额分配原则、孙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遗产在继承时的流转等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

一,父亲去世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

关于遗产的继承,继承方式有种,即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或遗嘱、法定继承;在顺序上,遗赠抚养协议,先于遗赠或遗嘱,法定继承的效力则是最低的。

对于遗赠抚养协议这种继承方式,多出现在无人赡养的情况下。而去世后还有一个女儿,所以遗赠抚养协议出现的概率不大,甚至然没有。比如某孤寡老人无子女、无人赡养,在世时与邻居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邻居负责给其养老、送终、安葬,作为“回报”,老人去世后的遗产留给邻居。

从问题的描述来看,女儿获得了50%的继承权,那么另外一人或者几人获得了另外50%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上的划分,或者是遗嘱继承、或者是法定继承。

1,先把遗嘱继承放在一边,先看最为常见的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大家最为熟知的一种继承方式,《民法典》第六编就是专门规定“继承”事宜的。

法定继承在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上,《民法典》条中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且在第一顺位有人继承的前提下,不启动第二顺位继承。

也就是说,具体到这个事例,对去世父亲有继承权的,是女儿和她的爷爷。

继承人范围确定之后,份额的分配《民法典》条,也就是同一顺位继承人,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配。在这一条的规定下,同为第一顺位的女孩和她的爷爷,各自继承50%的份额。

当然,“均等分配”只是一般情况,事实上条后款中规定可以对某些继承人予以“照顾”,比如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这些继承人在继承份额时可以多分。

至于究竟是“均分”,还是“多分、少分”,协商解决优先,能内部达成协议最好,法律层面不会予以强制或者干涉。但倘若协商不成,出现份额纠纷,那就诉诸法律途径解决,调解、裁决、判决都可以解决纷争。

讲了这么多,就为了阐明一个问题,女孩和她的爷爷作为唯二第一顺位继承人,各有50%的继承权,这是《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继承人、继承人份额分配的规定。

现在问题出现了,亲戚提议女孩拿出16%的份额给爷爷,也就是变成女孩4%、爷爷66%。

这种变更是否可行呢?如果女孩自愿,那么完全可行,毕竟《民法典》层面都规定“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其爷爷作为长者,尤其是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后,多分16%也是提倡的。

当然上文我们说了,对于份额的确定,一切基于继承人之间的协商。更直白的表述,假设女孩不同意,完全可以拒绝,然后通过司法进行裁决,至于裁决为“女孩50%、爷爷50%”,还是“女孩4%、爷爷66%”,抑或是“女孩80%、爷爷20%”,那就是法院认定的问题了,根据是否与被继承共同生活、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是否生活困难、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各种分配比例都是可能出现的,这就不是女孩或者爷爷能控制得了。

总之,法定继承方式下,女孩没有绝对额外给爷爷16%继承权,以供他养老的义务,双方若有分歧,可以诉诸法律解决。

事实上一旦诉诸法院,根据以往的案例,倘若女子是成年人,且有稳定的收入和经济来源,祖父若是年事已高且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大概率是支持给予老人多一些份额的,这也是出于对老年人的关怀。

当然,倘若其父常年卧病,而女子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那么也可能她都分一些。总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一而定。

2,再来看一下遗嘱继承方式下,女孩是否有义务分给爷爷16%的继承权:

所谓遗嘱继承,顺序优先于法定继承,指的是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把自己的遗产指定继承人来继承。继承人既可能是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是法定继承人外的第三人;继承人既可以是1个,也可以是多个。

倘若女孩是在遗嘱继承方式下获得的50%的继承权,那么另外50%可能是其爷爷,也可能是第三人,这要看遗嘱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但是,无论另外50%的继承权归谁了,区别于法定继承方式下,继承份额可以均分或者“照顾”特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换句话说,即便爷爷生活困难、失去了收入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作为孙女,也没有把继承权分给他的强制性,完全可以连1%都不给,这也是尊重继承人遗嘱的体现。

即便是交由法院裁决,也没有可能,毕竟法律是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遗嘱是怎么写的,就怎么执行。

所以在遗嘱继承方式下,亲戚的“提议”终归只是提议,不具有任何约束效力,女孩拒绝是有理由的,到哪里都说得通。

遗嘱继承

简单归纳一下:

若是法定继承,对于亲戚的提议,女孩可以拒绝,但爷爷也可以凭“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可以多分”这一条来提起诉讼,但最终份额的确定在法院一方,谁也无法左右;

若是遗嘱继承,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女孩手里,对于亲戚的提议,可以直接置之不理。

二,父亲去世后,女孩对爷爷,有赡养义务吗?

亲戚之所以提议把16%的继承权给爷爷,是出于给他养老的心情,但女孩对爷爷有赡养义务吗?

作为孙子女辈,一般情况下,女孩对爷爷其实是没有赡养义务的,《民法典》第条,对于孙辈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是如下规定的: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区别于子女对父母无附加条件的负有赡养义务,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却是有条件的,从上条规定不难看出,只有当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老人子女已死亡或者在世子女无赡养能力时,孙子女对祖父母才有赡养义务。

显然,女孩对爷爷的赡养不是必须的,倘若还有姑姑、叔叔在世,且具有赡养的能力,那么女孩无论负担能力大小,均不负有赡养义务;或者即便其爷爷的子女已全不在世,自己没有负担能力,比如是残疾人或者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经济状况差等,也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当然,道德和传统层面上,提倡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

总之,关于亲戚的提议,用女孩继承的遗产来赡养来人,只能出于“情”,而不能出于“理”,女孩如果拒绝赡养,合情合理合法。

三,所谓亲戚的提议,就一定是出于好心吗?

虽然不能把人往歪了想,但也不得不防范,亲戚的提议看似是为了老人养老,但不排除是出于“私心”:

简单的说,如果女孩把16%的继承权给爷爷了,比如爷爷因此继承了16万元的存款遗产,那么老人去世后,这16万元又变成了他的遗产,重新进行继承。

这个时候发生一个问题,爷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女孩、女孩的姑姑和叔叔,倘若有两个姑姑和一个叔叔,那么第一顺位上一共有4个继承人,这16万元分别由女孩继承4万、叔叔继承4万、两个姑姑各继承4万。

算下来,女孩父亲的16万元存款,相当于经两次继承后,最终有12万元落到了“外人”姑姑和叔叔的手里。

这是女孩去世的父亲愿意看到的吗?未必!

所以对于亲戚的提议,也不得不防范,看似是好心,但也不排除私心和陷阱,虽然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不大。

综上,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女孩都可以拒绝把16%的财产划归给爷爷,只不过法定继承方式下,爷爷可以诉诸法律争取多分一些份额,但也没有%成功的可能性;如果是遗嘱继承,在充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基础上,女孩无拒绝完全正当。

此外,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才对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用女孩的财产来赡养祖父母的提议,一般情况下是不成立的。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女孩没有必要一次性的把16%的财产给爷爷,只要愿意赡养,每月或者每年给予爷爷一定的生活费就可以了,一次性给予存在继承份额流失的风险,实在是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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