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及继承篇

第一节婚姻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则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做出重要决定,如出卖房产,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什么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哪些房地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为夫妻一方所有:(1)一方的婚前的房地产。婚前房地产是指一方于婚姻登记前,购买并登记于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地产。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地产增值部分,法院可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第二节离婚

一、协议离婚如何办理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设定30天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离婚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30日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在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二、诉讼离婚如何办理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就是否离婚或者婚后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制度。这里所说的调解有两种:(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有关组织进行的调解。有关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调解。对于有关组织进行的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其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不经诉讼外有关组织的调解,其结果不是最终的,当事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诉讼中经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产生三种后果:(1)调解和好,原告撤回离婚请求;(2)协议离婚,就争议问题达成协议;(3)调解无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三、婚姻关系解除如何认定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完成离婚登记,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离婚申请,过了离婚冷静期,拿到了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生效是指,一审判决书送达15天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即告生效。二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离婚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不再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由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四、复婚如何办理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复婚,是指离了婚的男女重新和好,再次登记结婚,恢复夫妻关系。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双方又同居的现象,那么,这时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呢?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因此,对于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可以说法律是不承认其婚姻效力的,这种同居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二是由于未办理复婚手续,相互之间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和相互扶养的义务。

五、离婚后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三节继承一般规定

一、什么是继承和遗产

继承是指从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其遗产转移给所有继承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产是自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为被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一开始,遗产的所有权便转归继承人。继承人为一人的,继承人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遗产在未分割之前为各继承人的共有财产。依据《民法典》,因继承取得的房屋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但继承人处分该房屋物权时,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它们之间的优先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指定的遗产种类、数额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方式。遗赠,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赠与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设定遗赠后,使法定继承人丧失或部分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之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第四节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什么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要件是:(1)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3)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5)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三、什么是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四、遗嘱有哪些形式

遗嘱有6种形式:(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3)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4)录音录像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年、月、日。(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若一个人所立的遗嘱有数份,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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