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惊人继承纠纷癌症女子遗嘱继女继承

江苏无锡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故事。一位女子在再婚后不幸患上了癌症,而她的继女却对她无微不至地照顾。意识到自己时日无多,这位女子立下遗嘱,将她价值万的三套房子和存款全部留给了继女。然而,在女子去世后,她的亲生父母却拿着一份新的遗嘱将继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全部遗产。

这对夫妇是二婚,他们结婚时,丈夫的女儿已经成年。多年后,丈夫突发脑溢血,身体出现一些协调不良的症状,需要人照顾。面对丈夫突发疾病的情况,医院检查,结果却发现自己不幸患上了癌症。

于是,继女承担起照顾两人的责任,这让女子非常感动。在一次重要的手术之前,女子可能感到无法下手术台,或者是出于对继女这些日子照顾的感激,她亲自写了一份遗嘱。

在遗嘱中,女子表示要将名下的三套房子和存款全部留给继女,并要求继女照顾好女子的父母,也就是继女的继外祖父母。

半年后,女子不幸去世,继女为她购买了一个最好的公墓,并尽心料理了后事。对于女子的父母,继女也尽到了孝心,带他们去旅行并支付医疗费用。

然而,不到半年时间,继外祖父母将继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女子名下的全部财产。他们的理由是女子在去世前写了一份遗嘱,将遗产全部给亲生父母。

继女难以接受这样的情况,决定应诉。

在法庭上,亲生父母称,女子在年3月25日给继女写了一份遗嘱,并在年9月27日给自己留了另一份遗嘱。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那么,继女真的一分钱也得不到了吗?

实际上,女子写的并不是一份遗嘱,而是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这份协议表明,继女并非女子的法定继承人,但女子希望继女能够继承她的财产,并照顾好女子的父母。

继女在女子生前尽到了照顾的义务,她精心照料了女子,为她购买了墓地,并处理了后事。实际上,她已经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中的义务。因此,这份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并同时立有遗嘱,继承开始后,如果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将按照协议和遗嘱进行处理;如果存在抵触,将按照协议进行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显然,继女的遗赠抚养协议与亲生父母的遗嘱存在冲突。根据这一规定,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存款和三套房子都是在与继女的父亲结婚后获得的,其中三套房子分别登记在了女子、继女的父亲和继女的名下。因此,属于女子遗产的部分价值约为万元。

根据判决,三套房屋中属于女子的份额归继女所有,而存款中一半属于继女的父亲,剩下的一半才属于遗产,这一半归继女所有。

继外祖父母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然而,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上诉被驳回,一审判决得以维持。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的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cyrz/54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