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民法典是如何规

离婚,不仅要分割一段感情,也要分割一份家产。那么什么样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什么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归属个人所有?我们看看《民法典》怎么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工作赚的钱,买房、炒股、做生意赚的钱,甚至是被赠与、继承遗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没有其他协议或约定,离婚时,夫妻二人可以各分得50%的财产。在实际法院裁决中,会综合考虑收入、健康、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情况,酌情调整财产分配比例,基本秉持双方对等原则。离婚分财产,似乎是一条“生财之路”,于是就有人想要靠“离婚”来实现自己的“财富自由”。但理想很“美好”,法律很严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以看出,法律对个人的婚前财产有一定保护,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基本堵死了靠离婚“生财”的路。婚前财产虽然归属个人,但财产投资收益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其中明确规定,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利平等处置。举个例子,丈夫的万婚前财产归属丈夫个人独有。婚后丈夫有万投资,获益20万。万仍然是丈夫的个人财产,20万收益则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夫妻经济能力相对较弱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系婚姻稳定。以上财产归属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通俗地说:有约定就按约定分割,没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这里要注意的是,法条明确指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取证困难,约束力相对较弱。那么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否需要公证呢?对这方面,没有强制要求。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更强的约束力,能够有效防止对方否认抵赖。但没有公证的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成为法院裁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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