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老人都已经去世了,一个儿子,一个女儿,留下两套房子,一套房子已经公证给了儿子,另一套房子儿子还能继承吗?
最近我们遇到好几个当事人来咨询遗产继承的事情,上面的就是一个常见的情况,针对这个情况,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老人在生前有没有留下遗嘱,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另一套房子,老人的子女都可以继承,平均分配给子女,另外一套已经通过公证所获得的房子,归儿子所有,儿子还是有资格继承现在没公证的房子,现在可以采取两个措施
1、将房子出售,然后双方平分所得款项。
2、一方花钱买下另一方的房产所有权。
从上诉的案例中我们看出,遗产继承是有法律规定的,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遗产?哪些人有继承权?深入了解的话我们还需要知道法定继承的类别有哪些?分配原则是什么?
下面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遗产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继承的权利
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明确,或者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比如遗嘱指定,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等,享有继承的权利人分为一下几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抚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权利的实现
继承权的实现,是指继承人依照法规取得继承权,继承权需要有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权利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为遗嘱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丧失了继承权,有以下几个情况会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会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况严重程度,由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如果情节严重,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虐到或遗弃被继承人的,以后确有悔改之心,且得到被继承人的谅解,可不缺人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篡改、伪造、销毁遗嘱,侵害了被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被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人事情节严重
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按照以下的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指定其财产由非第一继承人继承的,或者赠与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应当按遗嘱执行。
遗嘱的失效的情形
根据《继承法》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以上就是关于遗产继承的部分解释,实际生活中我们还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情形,你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留言,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