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中有这么一个情节,病秧子在临终前强撑着身体突然在顾廷烨和所有族人的面前公布了父亲的遗嘱,一反常态地公布了顾廷烨母亲白氏死亡的真相,并把所有白氏遗产一桩桩一件件交给顾廷烨。虽说天理昭彰善恶有报,然而无论是用世俗的眼光去打量,还是用市侩的天平去称量,这个转折就像导演和编剧突然之间用上等漂白剂给顾廷煜强行洗脑了一样,让观众都有些转不过弯来。这也太草率了吧?退一万步讲,顾大郎只要承认了顾二的侯爷身份就可以了,白氏的财产大可以独吞下来,大家花差花差嘛。事实上,这根本由不得顾家耍赖,根据当时大宋律法,顾廷烨母亲的嫁妆归属问题是有着明确规定的。一起跟白羽了解一下吧。一、母亲生前的处理熟悉剧情的观众都知道,顾廷烨的外公家是非常有钱的。他们为女儿置办的嫁妆也是无比丰厚的。难道一向精打细算的商人就不怕侯爷家翻脸不认,昧下白家的嫁妆,再把白氏赶出家门吗?答案是,不怕,咱有国家法律保护。根据《宋刑统·户婚律》记载,宋代已婚女性的嫁妆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妻子的财产虽然“并同夫为主”,也就说,财产必须登记在丈夫的名下,但在妻子的这本帐,与夫家的财产是单独分离出来的。在奁产的的管理、使用、分配上都夫家的其他财产有着明显区别。在婚后生活中,已经成为“主母”的女性大多数都是自己直接掌管嫁妆。特别是当女性的身份由新婚妻子生下一男半女之后,她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都会随之发生重大变化。中国古代特别讲究“孝道”,特别是在提倡“长幼有序”的社会氛围中,成为一个家庭的“主母”,她们对家庭内部事务的权力也会随之增大。特别是孀居的寡母权限,她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就能够达到古代女性所能获得的最高极限。实际生活中,由于国家法和上述儒家伦理的双重作用,寡母的这些权力基本上得到了保障。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盛家老太太为什么会有一言几鼎的权威。据《明清集》记载(张氏)兄弟聚居,产业未析,家事悉听从其母刘氏之命由此可以判断,在这个家庭中,大小家事基本都由母亲做主,对于其从娘家带来的奁产,根据律法,如果母亲不同意,儿孙们是不可能提出任何分割要求的。母亲本人直接管理、使用、处置自己的嫁妆更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就算白氏改嫁,这笔丰厚的嫁妆也要随着白氏带去新的家庭。顾侯爷家还是连一根毛也捞不着,所以,顾侯爷也只能选择冷落白氏,把秘密深埋。然而,在大宋朝悖逆不孝之子强夺母亲私财的事情也同样屡见不鲜,南宋民事判官《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载案例就刻画了许多不孝子的形象。那么,顾家子弟联合白家不肖子弟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谋夺白氏家产呢?二、母亲拥有自己奁产的自由处置权有人会说,顾家是上层社会人士,法律途径一般无法解决。然而,大宋朝是重文轻武的时代。考虑到顾家是以战场搏杀挣下的侯爵之位,顾廷烨也以军功起家。我们就看看以北宋宰相杜衍家的母亲财产纠纷案作为参考。根据司马光《记闻》中记载,杜衍是个遗腹子,父亲去世后其母改嫁,同父异母的两兄长认为其母的“私财”在弟弟手中,要求杜衍交出来。杜衍果断拒绝了兄长的无理要求而被哥哥砍伤,按照“长幼有序”的规则,杜衍只能选择外出避难。可见杜衍的母亲分配财产时,压根没有考虑到新嫁丈夫的其他儿子,造成了激烈的家庭冲突。杜衍之母并非正妻,尚能不受外界干预自由处分奁产,嫡妻所拥有的奁产处置权可想而知。再来《乐静集》中关于一则北宋民间记载,徽宗大观四年,76岁的赵氏在临终前告诉儿媳们:“吾中物皆嫁时资,未尝更置一物以自奉。吾此意亦欲遗诸子孙,汝等志之。”此时距赵氏出嫁已过去了几十年的时间。与其他寡母一样,她也有着丧夫寡居、养育儿女并独立支撑家庭的人生经历。直到去世之前,她才把自己的陪嫁财产拿出来分给子女们。这一史实表明,自赵氏出嫁至去世,其嫁妆财产一直由她本人保管,没有与夫家其他财产混同。收录于《水东日记》中的一则案例则真实反映出母亲奁产的专属性,管理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南宋理宗景定二年(),在平江府昆山县郑元德长女庆一娘的定帖上,清清楚楚地记载着父亲所给予的陪嫁奁产的数目与种类,“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十七界),缔姻五千贯(十七界)……”,直到年后的大明天顺六年,她的六世孙仍保留着这份产状原件的抄件。郑家给予女儿的嫁妆主要由田产和货币(交子)组成。由宋到明,时间跨度可谓不短。世事的变迁可能导致她的陪嫁时的田地已经经过了许多的买主,土地的性质恐怕也由厚土良田变成了贫瘠的薄田,纵然的物质形式早已不存在,但是这位母亲的后代子孙仍牢牢记着奁产的内容。由此可见,中国民间习惯的强大之处。大量的历史资料为我们传达出这样一种历史信息:宋代母亲对奁产的绝对所有权观念深深植根于人们的意识之中。三、母亲身后的奁产归属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宋代母亲在有生之年拥有者对奁产的绝对归属权,那么随着母亲的离世,那些生前没有来得及处置的私有财产会不会变成家庭公有财产,引起新一轮的财产争夺战呢?宋代律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母亲身后奁产的处理方式,却规定了妻子去世后产的归属,“妻虽亡残,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说明登记在丈夫名下的奁产是不能随着原主个体的消失而改变其归属。《清明集》中记载的南宋后期福建民妇阿张将交予娘家侄子之事便是极好的例证。阿张死后,吴氏族人吴辰“利其些小田业”,到官告论张氏二侄“盗收”吴氏家族的“田契田苗”,并冒充族长,要求以族中的吴镇老(吴辰之孙)为阿张的丈夫立嗣。在询问了真正的吴氏尊长后,执法官员李异英认定张氏二侄所管之田为阿张本人的自随田,吴辰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应被支持。判令除了用阿张之自随田了办阿张母子的丧事外,“于族中从众选立一人为承祀”,继承阿张其余的自随田,吴辰一家“不得干预”。吴辰的起诉动机虽是出于个人的一己之私,但在客观上起到了对母亲身后归属的监督作用。因为在大多数宋朝人民群众的心目中,陪嫁品是父族对夫族的赠与,它以补助夫妻小家庭的生活费为目的,是一种有附加条件的特殊赠与。正所谓“吾父母资送我者,以为君家助也”。说明了这是具有附加条件的财产赠与形式,丈夫能够成为共同的被赠与人是基于和妻子的婚姻关系,妻子去世以后,丈夫只是这份财产名义上的主人,如果还想继续享有这份财产,还必须依靠子女来维系亡妻的感情纽带。白羽点评:白羽借电视剧《知否》的大名,为观众基本厘清了奁产的归属关系。由于两宋时期厚嫁之风的盛行,也就决定了利益争夺官司的多样性。要知道国家法律是一个国家最低标准的道德规范,宋代统治者制定出的这部法律其实是作为“婚前财产公证”的另一种形式出现的。它从一开始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弱势一方的经济利益,通过女性的婚前财产就可以推算出另一方的经济状况,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有效依据。说到底,这部法律比现代婚姻法更加客观、公证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纷争。在国家法律、民间习俗和社会舆论的多重压力之下,就算小秦氏机关算尽,顾家兄弟叔伯垂涎三尺,白家人狼子野心,只要顾廷烨拿出白氏当年陪嫁的礼单记录本,或者从白家族人中请出人证,顾家再强横,白家人再刁钻也得乖乖把昧下的财产一文不少地吐出来。这就是古代司法中,天理,国家,人情的重要体现。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cyrz/66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