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马某1夫妇生育一子马某2。马某1于年死亡。宋某与李某1于年再婚。李某1于年死亡。李某1与前妻生育一子李某2。宋某于年死亡。
年,宋某购买A房屋,登记至宋某名下,该房屋为宋某与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
韩某与马某2于年结婚,年协议离婚。
李某2作为李某1的继承人,马某2作为马某1的继承人,共同继承A房屋。年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A房屋归马某2所有,李某2放弃继承上述房屋产权。随即李某2和马某2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前述调解协议有效。
马某2在年将A房屋出售,售房款为万元。
韩某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主张:双方离婚时并未对A房屋进行处理,该房屋属于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我有权获得50%的房屋份额。
A房屋是否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本案中,A房屋为宋某、李某1的共同财产,李某1死亡后,其所有的房屋50%的份额由宋某和李某2继承,即宋某继承、所有房屋75%的份额,另25%由李某2继承,宋某和李某2并未进行继承分割,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宋某死亡时,宋某继承、所有房屋75%的份额由马某2继承。在马某2、李某2进行遗产分割前,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房屋归马某2所有,李某2放弃继承房屋。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李某2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李某2放弃对李某1遗产的继承权,追溯至李某1在年死亡继承开始时。此时,韩某与马某2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马某2又实际继承取得A房屋所有权。综上,A房屋应属于马某2与韩某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A房屋在韩某与马某2离婚时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韩某在马某2实际取得A房屋所有权后有权起诉请求分割。综上,根据双方认可的A房屋出售款,韩某主张取得万元,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马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韩某房屋补偿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