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的效力如何规定

被继承人张某某(年9月9日死亡)与李某某(年3月21日死亡)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张甲、张某某(年5月4日死亡),张乙、张丙。张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一个子女,即鲁丁。之前张某某由张甲与张某某轮流赡养,张某某死亡后,年12月12日,张丁、张甲、张乙、张丙及张某某、周某某签订协议书,明确今后张某某的赡养,由张甲、张乙、张丙承担。张某某每月享有抚恤金、养老金、其余补贴,由张甲负责领取和保管。年,张某某与鲁丁及周某某因张某某死亡后赔偿款等的分割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其中鲁丁要求代位继承张某某遗产的四分之一。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故其遗产依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共生育张甲、张乙、张丙及鲁丁的父亲张某某四个子女,均系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鉴于张某某先于张某某死亡,故其继承张某某遗产部分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鲁丁代位继承。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考虑到张甲、张乙、张丙在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法院酌情给予张甲、张乙、张丙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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