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被转移的财产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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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办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该案被继承人生前留下一套房屋和部分存款,但分割遗产时发现在被继承人生前部分存款已被其中一位继承人转移至自己名下使用,其他继承人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名下被转移的财产。该案就涉及被转移的款项是否属于遗产,以及其他继承人能否向转移款项的继承人索要该笔款项等法律问题。

关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民法典》第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除《民法典》之外,我国《公司法》、《著作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股东权利、著作权利、土地承包收益等特定类型的财产性权益亦可以继承。

遗产要符合的基本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构成遗产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遗产的主体必须为自然人,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不发生继承问题;(2)遗产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为限,遗产的范围自公民死亡之时方可确定,公民死亡前的财产不能称作“遗产”;(3)遗产的范围限定于公民“个人”、“专属”的财产,被继承人无权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4)遗产的范围必须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具体而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车辆、林木、牲畜家禽、文物、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抵押权、债权等均属于遗产的范围。具体到笔者办理的案件,我国法律对被继承人生前被其他继承人转移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并未有明确规定,那么此种情形下被转移的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呢?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阿尔法检索系统、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等检索平台进行了大量的检索,对此问题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司法裁判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对于被转移的该项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应当根据转移金额、时间、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若该继承人主张该项财产系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赠与,那么继承人应当提交主张赠与的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该项财产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转移财产的继承人应当返还该项财产;若该继承人主张该项财产属于其他合理用途的,比如:被继承人与转移财产的该继承人共同生活、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照顾与赡养的法定义务,综合考虑其支取款项等财产的数额与时间跨度,若尚属合理范畴,且发生在被继承人在世期间,那么认定该项财产的性质不属于遗产更为合理,即该继承人无需返还此项财产;如果支取被继承人存款等财产的继承人并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未对其尽到合理的赡养义务,支取款项等财产的数额较为异常或者较为频繁,那么认定该财产的性质属于遗产则更为合理,即该继承人需要返还此项财产。

司法裁判中的主流观点

笔者赞同司法裁判中的主流观点,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在裁判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有利于坚守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实现民法的根本目的。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充分考虑各案的特殊性、深入分析各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相对公允的判决。就笔者办理的本案情形,对于继承纠纷法院应当充分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认定事实,而由于被继承人已逝,其真实意愿只能通过继承人举证证明,因此,法院应结合继承人提出的各项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并依法公平公正作出判决。

律师建议

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在生前应存留遗嘱等能够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材料;在被继承人生前获取其财产的继承人应提供证明该财产系通过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的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4、《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6、《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7、《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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