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26日,云南玉溪灵照寺方丈释永修在住处被人杀害。释永修身亡后,僧众和其亲属整理遗物时发现,其个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余万及债权单据20余万。释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儿张某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要求灵照寺归还,但被拒绝。张某为继承遗产,一纸诉状将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张某认为,释永修个人名下的财产理应属于释永修所有,请求法院确认释永修个人名下存款及个人债权属于释永修个人财产,由其继承。而灵照寺则认为,按照佛教规制,这笔财产应该归寺院所有。年6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年9月20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释永修出家后在寺院生活期间,其或寺院接受的布施、捐赠以及通过宗教活动取得的财产均属寺院所有,因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年11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当代高僧、中国佛教协会前副会长巨赞法师于年圆寂后,其俗家侄子潘某通过诉讼手段要求继承巨赞法师遗产。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和答辩后,为慎重起见,又走访了国家立法机关、法律专家、宗教 人物后,在终审判决中做出了倾向于按照佛教教义处理僧人遗产的认定,认为:“中国佛教协会尊重佛教丛林制度对巨赞法师的遗产进行了处理,本院准许”,驳回了潘某的诉讼请求。
宗教界人士做为我国公民,应该遵守我国法律规定。但宗教有其特殊性,处理宗教问题,除了考虑法律规定,还要理解教规教义,遵从宗教的特有规定。中国佛教协会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明确规定:“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因此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及全国佛协的规约,遗产应当归寺庙所有。
?人民法院曾经的复函已经失效废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