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王塞塞通讯员肖长青陈珊珊)征拆调解是细活,考验着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和耐心。近期,东孚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驻鼎美拆迁调解工作室成功化解一起征拆引发的家庭析产纠纷,用时一年零八个月,涉及金额余万元。
房屋征地拆迁兄弟二人起纠纷
这起纠纷涉及的一个家族有七个兄弟姐妹,已故父亲留下的房子由老六翻建并实际使用。年,因项目建设需要用地,该房屋被列入征拆范围。其他兄弟姐妹曾经承诺放弃继承权,并准备一起做公证,但由于在约定的时间,老三没有到现场,导致公证没能完成。没过多久,老五反悔了,不愿意放弃继承权。于是,纠纷发生了。
鼎美拆迁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肖长青、陈珊珊了解案情后立即展开调解。
据了解,该房屋征地拆迁共获得安置补偿奖励等共计余万元、安置房一套,老五提出想要分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安置补偿金。
调解员掌握老五的诉求,及时与老六沟通。鉴于兄弟二人平日关系融洽,此次调解比较顺利,最终老六同意分给老五安置补偿金共计80万元,双方于年9月底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其他兄弟姐妹突然反悔要补偿
然而,过了一个月,其他几名原先决定放弃继承权的兄弟姐妹突然反悔,表示他们也想分得安置补偿金。
“他们都是那位已故父亲的子女,有权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安置补偿金。”肖长青和陈珊珊一起重新梳理案情,着手准备再次展开调解。
由于征拆纠纷涉及的利益大,这几名兄弟姐妹不愿意当面坐下来沟通,调解员只能通过“背靠背”调解来推进调解进程。因当事人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调解员的工作量,也拖慢了调解进程。
调解过程中,老六想要将安置房转换成货币,而要满足这一条件,前提是兄弟姐妹都要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可是,尽管调解员一次次给老六的兄弟姐妹做思想工作,但没有一个人到现场签字,老六将安置房转换为货币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
由于其他兄弟姐妹也提出要分安置补偿金,老六提出应该减少分给老五的补偿金金额。这触动了老五的利益,他向调解员表达不满。而其他兄弟姐妹则提出,他们每人应分得10万元安置补偿金。调解难度进一步加大。
肖长青、陈珊珊反复与当事人分别沟通,提供各种调解方案,但总有当事人不满意,调解进展缓慢。
集中攻坚请求外援助调解
肖长青和陈珊珊没有放弃,一直在努力,可是磨了一年多,纠纷当事人仍然不肯松口。东孚司法所决定集中攻坚,力争成功调处这起纠纷。
年4月的一天,肖长青和陈珊珊将老六和他的兄弟姐妹分别约至司法所和拆迁工作点,摸清双方的底线。老六对给老五和其他兄弟姐妹的安置补偿金数额举棋不定;其他兄弟姐妹则开了一场家庭会议,想要改变之前提出的金额。
见纠纷当事人仍然犹豫不决,调解员决定请求“外援”。司法所与东孚街道沟通,由东孚街道协调德高望重的老村主任出面协助,终于说服当事各方下定决心接受调解方案。
最终,老五分得75万元安置补偿金,其余兄弟姐妹每人分得10万元。纠纷成功调处,也维护了七个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拆迁调解既要对每一户的情况了如指掌,又要对拆迁*策了然于心,才能在整体关系中找到一个突破口。”陈珊珊介绍,在海沧征地拆迁过程中,家庭析产纠纷数量众多,海沧区司法局指导司法所将关口前移至征拆一线,释法析理、化解纠纷,确保征拆项目稳步推进,维护了辖区和谐稳定。
以案释法
农村房屋拆迁及家庭析产纠纷常见问题
一、继承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顺序继承人。
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于继承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不同的继承事项所认定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
二、公证赠予及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三、宅基地买卖纠纷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
四、宅基地翻改建后的使用权
1、宅基地翻盖后产权归进行登记的所有人所有。
2、对宅基地进行翻盖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宅基地所有者进行翻盖,产权还是归其所有。
(2)如果是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子女对宅基地进行了翻盖。如果子女还是本集体的成员,就可以对宅基地进行继承,产权就归子女所有,如果原使用权人子女不是本集体户口,这种翻盖就是违法行为,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3)他人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翻盖。如果是村集体已经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分配给了当事人,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失去了使用功能,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归当事人所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未失去使用功能且没有经过宅基地的分配,翻盖者也没有从原使用权人或继承人手中将房屋买下来,则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房屋的产权还是归原使用权人或继承人所有。
五、老人赡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责任编辑:李奕佳,赖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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