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习俗的角度而言,所谓分家即子女成家后已经独立成户,应当与父母分开居住、生活、消费,各自成为独立个体。成为了农村人眼中的一户,此时便会签订分家单。
然而,需要面对的现实是,所谓的分家,其不仅是形式上的单独分开生活,还包括各种财产的归属约定。
01分家析产的原则
(一)区分清楚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界线。分家析产仅能分割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取得的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个人财产不在此列。
(二)注意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与财产赠与的区别。父母为了防止子女间发生纠纷,将自己的积蓄、房产等“分”给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因为父母的这种行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属于财产的赠与,而非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三)注意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与遗产继承的区别。继承的财产是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分家析产的财产是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财产,两种财产的性质完全不同。
(四)注意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分家析产。对于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一般按照等分原则处理。
02起草分家单的注意事项
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在处理分家析产问题时,家庭成员之间会选择签署一份分家析产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应当列明以下事项:
(一)协议人的姓名、性别、基本信息、在家庭中的称呼等;
(二)分家析产的原因;
(三)老人的赡养、家庭共有财产分配方案及家庭共同债务清偿方案;
(四)协议生效条款及违约责任;
(五)见证人、立协议人签名或盖章,写明订立协议时间。
(六)只要涉及到的家庭成员都签字即可,村委会盖章不是必备要件,不盖章不影响其效力。
03分家单的法律效力
1、一般而言,诸多农村地区的分家单签署时都会有见证人在场,且大多时候父母并不在上面签字。因此,对于父母签字缺失的分家单,如果有中证人的证言证明或者已经实际履行多年,则一方子女以父母未签字为由主张无效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2、对于女儿未签字的分家单,情形则比较复杂,诸多地区的习俗中,女儿出嫁之后,对于父母和儿子之间的事宜则不再过多参与,一般由儿子进行处理。故多数分家单签订的过程中,都缺乏女儿的参与,也没有女儿的财产份额。面对此种情形,如果女儿以其未签字不知晓为由要求确认分家单无效的,如何处理?
所谓分家单,一般而言当指父母均在世时对于家庭共有财产作出的处理,正如上文所言,分家单的含义不仅包含财产的分割,尚包括父母对子女进行的财产赠与。
因此,女儿未曾签字是否构成分家单的效力瑕疵,首先当考虑分割的财产是否涉及到女儿的权利,如果其中不存在女儿的财产,则作为全部或主要权利人的父母与儿子之间的协议当约束各方,女儿是否同意不影响分家单的效力。
如果女儿对于家庭财产的形成曾存在明显的贡献,则从法律规范基础出发,应当视为女儿对父母的帮助、赠与或债务,而不影响房屋的物权归属,因此,依然不影响分家单的效力,然需要视情况而由取得财产方支付女儿一定的补偿。
如果女儿对于家庭财产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其存在成为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基础,则分家单中处分女儿财产份额的部分应为无效。
04分家单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