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母异父的手足,却突然翻脸不认亲
已经90岁高龄的张老太怎么也没想到
昔日情谊深厚的弟妹们竟成陌路人
其中原委是一套即将动迁的房产
弟妹瞒着自己分割了继父和生母留下的房子
也拒绝承认她是他们的大姐
年代久远,材料缺失
如何证明自己是母亲的骨肉、父亲的继女?
谁也没有料到,诸多证据之中
墓碑后的一行字竟成为关键一环……
案件回顾
年,上海市*浦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陈家三姐弟的父母过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三姐弟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套房屋的产权由三人共同继承,产权均分。这本是一起明晰的继承纠纷案,但在年,张老太的出现让这套房产的产权问题再次打上了一个问号。
家族关系示意图
事情要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张老太自述,她7岁时生父已过世,母亲改嫁了陈老先生,并把她带到了陈家抚养。再婚后母亲先后生下了陈家四姐弟,分别是陈大姐、陈二哥、陈三弟和陈小弟。其中陈三弟于早年因病过世,并未结婚生子。
张老太
这套房子是我继父和我母亲的共同财产,原本登记在我母亲名下,她过世以后改到了继父名下。我年去动迁部门才知道,房子已经变更为弟弟妹妹的了。我也是父母的女儿,我也应当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她不是父母的亲生女儿,我们没有这么个姐姐!我们没和她一起住过,房子户籍更没有她。我们一家人和她是在50年代通过父亲生意认识的,父母很喜欢她所以认了她做干女儿。
陈家三姐弟
面对陈家三姐弟的“装陌路人”,张老太提交了以下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张老太是否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是父母遗产的 顺位继承人,此处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案件的焦点在于:张老太是否是母亲的亲生女儿;张老太和陈老先生是否形成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由于年之前档案制度尚不完备,导致张老太的出生证明、张老太生父母的人事档案均缺失,如何认定她与母亲的母女关系、和陈老先生继父女关系是本案审理难点之一。一方面,从现有档案材料来看,陈家三姐弟、张老太与其丈夫的相关户籍、人事档案材料中所记载的血亲关系可相互印证。另一方面,从墓碑刻字来看,老夫妻和陈三弟的墓碑上均将张老太并列刻为“女”、“姐”。立碑刻字是家族成员亲属关系的重要体现,一般非血亲或者姻亲者不刻于墓碑之上,足以证明张老太在家中身份与陈家姐弟相同。故相关档案和墓碑上所记载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张老太为母亲生女、陈老先生继女。
关于张老太是否和陈老先生形成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问题,法院认为,受抚养教育的子女应当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本案中,张老太母亲再婚时,张老太仅7岁。在其尚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随母亲一同到陈家生活符合常理。由于当时母亲没有工作,陈老先生为陈家主要经济来源,故也是张老太生活学习的主要经济来源。证人证言和张老太的学籍变动情况也可以印证她年幼时在陈家生活。并且,从各类书信材料中可以看出张老太与陈家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长久以来生活融洽。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形成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是父母遗产的 顺序继承人,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成立拟制血亲的,适用于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陈老先生夫妇过世时均未留下遗嘱,因此张老太、陈家三姐弟同为 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确认遗产份额时,基于陈家三姐弟与陈老先生共同生活的时间更长,可酌情对三人予以适当多分。
上海市*浦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年民事调解书,涉案房屋由张老太一方、陈家三姐弟一方按份共有。判定张老太享有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其他三家每家分别享有十五分之四的产权份额。
一审宣判后,陈家姐弟一方提起上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手拉手”调解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发再审的法定继承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本相处融洽,情谊深厚,因继承纠纷导致亲人反目,实属惋惜。而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当事人“手拉手”调解故意排除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现象不在少数。此类行为一来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二来 亲人感情,容易激化家庭内部矛盾,理应不予提倡并加以纠正。
由于法定继承纠纷以家庭关系、身份关系为基础,在审理时应充分考量当事人家庭背景和当时的历史背景,在释法说理时应当注重体现护老爱幼、权利平等等原则。本案中,申请人为九十多岁的高龄老人,其在年建国前的档案缺失。被申请人均在国外生活,因疫情无法回国,且对申请人与生母、继父的关系全盘否认,对本案的事实查证造成了较大障碍。我们认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具有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是否形成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可以从继子女当时的年龄、是否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受到经济上的供养、是否有明确的否认意愿等方面来综合考量。在因历史原因缺失出生证明、身份档案的情况下,可从人事档案、户籍资料、墓碑刻字等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来予以认定。对具体继承份额的认定可结合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酌情确定。
来源上海*浦法院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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