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历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十一次和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继承编日臻完善,亮点纷呈。其中,明确法定继承范围、修改口头遗嘱效力等规定,对进一步完善继承制度,十分必要、及时。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进行初次审议的基础上,年6月25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举行,包括继承编在内的民法典草案在会上完整亮相。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表示,此次对继承编草案仅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我国现行继承法于年经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在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新变化。
目前,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共4章45条。针对民众关心的遗嘱效力等问题,草案均给予回应,并进一步完善了继承人宽恕制度、法定继承人范围、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等规定,有利于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明确法定继承人范围,
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哪些人有法定继承权?继承权顺序是怎样的?这些都需要继承编草案作出明确规定。
继承编草案一审稿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意见指出,在继承编中,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概念具有一定特殊性,应当单独进行界定,建议对现行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保留。
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增加三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除了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细化,草案一审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规定了五种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并就其中三种行为规定了宽恕制度,明确对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征求意见时,有的地方、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 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还特别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宽恕制度,填补了我国继承法的空白,具有重要的价值。”韩梅委员说。
图为在安徽合肥市*府广场,公证人员为一位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图/新华社发
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充分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
一位老人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去世后遗产给他的 个孩子。一段时间后,他改变了主意,想更改公证遗嘱,将遗产留给第二个孩子。但现行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老人还需再跑一趟公证处,这给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诸多不便。
为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继承编草案一审稿对遗嘱效力规则进行修改,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在遗嘱公证程序方面,草案一审稿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个以上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个公证员办理的,应当有一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有关方面提出,关于遗嘱公证的具体程序,司法部已经出台相关细则,没有必要在民事基本法律中规定。为此,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这一规定。
同时,草案一审稿对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作出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经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草案二审稿吸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上述规定中有关三个月期限的规定,将其修改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此外,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草案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专家表示,有效保障财产权的措施之一是充分尊重和保障财产主体处置其财产的自由。保障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也就是保障财产主体处分其财产的自由。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探索多样化养老形式
年12月,一则《儿子移民国外,八旬独居老人街头贴广告求“收养”:我不去养老院,想有个家》的视频在网上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