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辽姐姐说法民法典是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

落实普法责任

送法到你身边

近年来,辽宁省妇联作为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按照《辽宁省妇联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年)》要求,以“建设法治辽宁·巾帼在行动”活动为载体,面向广大妇女宣传《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妇女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为建设法治辽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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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大辽姐姐带您看下“民法典是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典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5月28日,我国民法典正式诞生。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在民法典中有哪些体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对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产生哪些影响?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

民法典充分注意到男女平等问题

“民法典是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典范。”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告诉记者,民法典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民法典反复强调了妇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又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

李明舜认为,在强调妇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方面,民法典在第四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强调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和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又分别在一千零四十一条、 千零五十五条、 千零六十二条和 千一百二十六条分别强调了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继承权男女平等。

李明舜说,此外,男女平等还体现在婚姻关系方面,结婚和离婚的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对男女双方同等适用;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兄弟姐妹间、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适用;在继承关系方面,除了规定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外,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代位继承既适用于父系血亲也适用于母系血亲。

在加强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方面,民法典 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专门保护妇女权益法律的优先适用的地位。”李明舜告诉记者。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告诉记者,我国民法典是新时代民法典,坚持男女平等、公正公平的价值观和原则。民法典要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民事法律制度支撑;女性群体是人民概念中的一半人,民法典充分注意到这一点。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

在蒋月看来,民法典至少有15个要点,对传统意识上明显歧视女性的社会规则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改变和规范。

蒋月告诉记者,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男女的义务是相同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担任监护人的资格和顺序中,也体现出男女完全平等。

西北*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郝佳看来,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性别平等的宏观价值纬度。性别平等在宪法中完成了价值定准,被确认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民法典总则编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典第四条所规定的平等原则,非常关键,是性别平等的中观逻辑建构纬度。

西北*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郝佳

“作为宏观价值准则的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需要通过民法来实现内部的逻辑建构。”郝佳说,民法典在第四条及其指引下的民事主体制度和法律行为体系旨在完成此项建构,为性别平等的私法实现提供结构性的解决方案。总则编为男女平等原则在私法中提供中观维度,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需要依靠民法典各分编,最集中的体现是婚姻家庭编,是更微观的具象。

民法典分编中多处均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多位专家告诉记者,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中的诸多内容均坚持了男女平等原则。

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制度。蒋月认为,通过登记获得居住权,公权力给予强力干预,对家庭中的弱势成员居住权保障特别有帮助。从性别平等的角度,两类人会因此受益,一类是配偶一方先逝的,如果房产属于已故配偶的个人财产,可以通过确立居住权保障健在一方晚年生活的安宁。目前,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2岁左右,居住权将使女性特别是老年妇女获益。另一类是为老弱病人生前提供照料的人员,大多数为女性,照料者若有机会据此获得居住权,辛劳付出之后,将可以有屋可居。

在蒋月看来,物权编第十三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男女均平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条文形式上是男女平等的,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平等保护三类人。”蒋月说,一类是外嫁女,她们与非农业户籍男子结婚后,户籍留在娘家的;二类是上门女婿;三类是外嫁女、上门女婿的子女。事实上,这三类人员以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上未享受到平等待遇的情形时有发生,未来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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