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局可作为遗产管理人

帆律师讲一个上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年,W夫妇购买了F先生及其母亲名下的房屋,但是W夫妇因为限购暂时无法过户,双方约定先交房,待具备过户条件时F先生和母亲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之后,W夫妇顺利入住,后续也陆续付清房款,但是还未等到过户,F先生的母亲、父亲和F先生本人先后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先去世,F先生未婚育,无遗嘱,独生子女。买家W夫妇陷入找不到人办理过户的困境。

后续W夫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F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局,也就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局,为遗产管理人。最后,法院认定W夫妇的申请合法有据,判决指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局为F先生的遗产管理人。

帆律师遇到过很多类似咨询,都是找不到合适的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是实践中会遇到相互推诿的情况,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又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W夫妇买了F先生和他母亲的房但是过不了户,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后,W夫妇就可以起诉遗产管理人要求配合过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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