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的侄子B英年早逝,没有留下遗嘱,但他生前也没有结婚,也没有配偶,当然就没有生育子女,A在他生前一直对他有帮衬照顾,却没有想到在处理后续的时候竟然有人上门来讨债。
那A对B的财产欠债当然是不清楚的,也不想无缘无故多负担一笔债务,这个时候A该怎么办?
第一,我们要知道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几乎是为这种情况叫量身定制的,根据条的规定,大家知道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像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A是B的叔叔,不符合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因此可以认定B他没有法定继承人的。
第二,第条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如果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是继承开始后没有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那么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我们讲叫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来担任遗产管理人(当然在实操层面有非常多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障碍)
基于这些规定B就没有留下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B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来担任遗产管理人,而如果A掌握了有关的信息财产和线索,可以配合民*部门进行遗产管理工作,提供财产信息等等。
遗产管理人他不仅仅是个身份的代名词,是为去世的人来执行遗嘱,完成遗愿,分配遗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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