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继承权纠纷案,化解了兄弟间的隔阂,最大程度上帮助当事人弥合亲情、消解矛盾。
因父亲的遗产分割起争议,尚在读书的弟弟将哥哥起诉至法院,原告(弟弟)起诉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及银行存款,被告(哥哥)则认为父亲留下的存款已全部用于安葬,因被告不慎遗失被继承人的工资卡,至今未找回,抚恤金在银行里一直未动,对抚恤金待原告成年之后再作处理。
经法院调查,被继承人银行卡内有抚恤金近6万及存款近万元,原告尚未成年还在读书,需要生活及教育费用支出。兄弟二人父亲去世后,其继承人有同父异母的原、被告及继子即第三人。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及第三人间特殊的亲情关系后,秉持柔性的司法理念,耐心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官的温情、法律的温度,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各继承人一致同意扣除尚未成年的原告的抚养费后,各继承人按份分享抚恤金及银行存款。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各继承人的权益,也促成了兄弟情义的修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图文:文芳
审核:邓元江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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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兄弟继承起争议,法官调解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