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涉案2间厨房系原告父母自建,未出售给被告,去世前也未进行分配,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经查,原告祖父母已去世,其余四个子女均放弃继承,原告有权作为唯一权利人提起确权诉讼。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法院调查情况,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故原告诉请确认其享有案涉争议房屋的物权,应当得到支持。
原标题:《房屋产权登记错误,能否诉讼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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