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安排身后事,自己真实意思的遗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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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接受并认可了

以设立遗嘱的方式

在百年后来处分自己的财产

那么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的遗嘱

一定都是有效的吗?

案件详情

老刘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刘

在与前妻共同生活期间

老刘购买了多处房产

前妻去世后

老杨与王某结婚

王某一直居住在

老刘所购买的一门面房内

婚后的第九个年头

老刘立下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

老刘认可该遗嘱的内容

并在遗嘱上签字

天有不测风云

老刘突然去世

其妻王某此时已年满六十周岁

且无固定的生活来源

法院判决

因为老刘财产的继承问题

儿子小刘与继母王某产生纠纷

遂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小刘拿出老刘所立遗嘱

要求确认老刘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判令王某搬离所居住的房屋

并判决该房屋归小刘所有

小刘提交的老刘所立的遗嘱显示

老刘的现有财产以及

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

均归儿子小刘所有

不给妻子王某一分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

认定老刘所立遗嘱无效

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那么

老刘按照自己真实意思

所立的遗嘱为什么会无效?

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但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老刘生前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以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由小刘继承,而其妻王某不能继承任何财产。从老刘所订立的遗嘱内容来看,老刘不仅将不属于遗产范围的抚恤金、丧葬费予以处分,又未给其已年满六十周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妻子王某保留必要的份额,该遗嘱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素材丨少审庭

图像丨综合网络

编辑丨宣教处

原标题:《提前安排“身后事”,自己真实意思的遗嘱一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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