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高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继承权纠纷案件。南京的华先生年过八旬,老伴已过世,未告知自己的三名子女便与保姆郦某结婚。不久后华先生又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他的长子和郦某共同担任监护人。
随后,郦某擅自将行动不便,且民事行为能力下降的华先生带至偏僻农村,断绝其与子女的联系,甚至在华先生去世后也未通知其子女。华先生在临终前都没有见到自己的子女,对华先生和子女而言都是巨大的遗憾。郦某仅仅为了躲分得一些遗产,便擅自阻隔华先生和子女见面,何况,在偏远农村,年事已高的华先生也无法舒适的生活,郦某的做法令人气愤!
随后郦某还前往华先生曾经的工作单位索要抚恤金,并因遗产问题与华先生的3个子女发生矛盾,又将3人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郦某行为有违传统伦理,对华先生及其子女造成精神损害。法院最终判决郦某分得19%的抚恤金,三子女各得27%。在华先生离世前,已经和郦某登记结婚,至于郦某的动机我们可以揣测,但不构成其少分遗产的证据。夫妻、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平分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鉴于郦某将华先生带到偏远农村,又断绝与子女联系的恶劣情节,法院判决郦某少继承一部分遗产。
在什么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呢?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及尽到赡养义务多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