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究竟谁有权继承

一个是放弃了继承权的养妹一个是生前交好的表弟还有一个同居多年的“未婚妻”那么,谁有权继承遗产呢?老人离世,留下百万遗产袁文博一生坎坷。早年父母离世,他和养妹袁文慧相依为命,中年时又和前妻离了婚。后来他自学中医,养大了体弱的儿子。本以为日子会渐渐好转,不料一场疾病又夺走了儿子的性命,与其交往数年的女友贺芳也和他分手。袁文博觉得生活无望,郁郁寡欢,不久便离世,没来得及交待后事。家人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了一张银行卡,里面竟有余万元存款。为此,亲戚们讨论着这笔钱的归属。表弟夏京最先发现这张银行卡,于是他提出要继承表哥的遗产。夏京认为他与表哥来往密切,表哥生前曾多次公开表示,将来要将后事和钱款都交给他来打理。事实上,表哥的后事确实也是他料理的,因此他认为,自己有权按照表哥生前的安排,接管存款。袁文博的养妹曾因害怕承担哥哥的债务,出具过放弃继承的《申明书》。打听了具体情况后,她马上提出自己才是哥哥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并取回《申明书》。前女友贺芳在得知这笔钱款后,也要求继承遗产。三人争执不下,于是夏京来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为由,要求继承袁文博的全部遗产。争夺遗产,各执一词在法庭上,夏京说,袁文慧虽是表哥的养妹,但一无血缘关系,二是从未照顾过表哥,所以她无权继承遗产,况且她还出具了放弃继承《申明书》。至于贺芳,两人并未办理结婚手续,自然也无权继承遗产。袁文慧却认为,虽然夏京对哥哥的生活提供过帮助,但并不意味着夏京对哥哥尽了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义务。哥哥是猝死,没有长期卧床,不需要他人照顾。夏京和哥哥间的经济往来只是亲戚间的接济,并非借款。由于夏京刻意隐瞒哥哥的财务状况,让她产生误解,才出具《申明书》,放弃继承。考虑到夏京在哥哥生前确实帮助良多,她愿意只要哥哥遗产中的万元,剩余部分由夏京取得。贺芳也讲到,两人交往多年,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双方都有过不愉快的婚姻经历,所以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袁文博的家人和朋友都知道她的“未婚妻”身份。贺芳认为,她有权继承,遗产应当由三人均分。扶养与交好,法律有区别面对错综复杂的亲属关系,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继承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或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产生的权利。在法定继承情况下,法律对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有明确规定。《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人虽然没有法定继承权,但依然可以依法请求分得适当的遗产。本案中,袁文博生前未留遗嘱,离异多年,父母、独生子均先于其死亡,所以袁文慧作为他的养妹,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夏京作为袁文博的表弟,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他提出自己对表哥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需要同时满足:一是袁文博需要被扶养;二是夏京确实扶养了袁文博。而根据法院查明,袁文博生前有收入,独立生活,至其去世时,名下尚有余万元存款,并不需要法律意义上的“扶养”。虽然夏京对袁文博提供了帮助,但亲属之间的往来、帮助,并非法律上的“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此,夏京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贺芳,依现有证据,法院仅认定两人曾交往并共同生活,但“未婚妻”不是继承人。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袁文慧虽然是唯一法定继承人,但她确实出具过放弃继承《申明书》。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袁文慧已取回《申明书》,表示要求继承。考虑到袁文慧对哥哥生前的财产和债务情况并不知情,在查明情况后,她要求继承遗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袁文慧认可夏京对哥哥生前的照顾,自愿放弃部分遗产,只要求继承其中的万元,剩余30余万元,袁文慧自愿赠与夏京,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也予以确认。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提示:继承关系中的“扶养”,应与日常交好和帮助相区分。所谓“扶养”,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帮助,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应区别于亲友间的礼尚往来等情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grrz/5040.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