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之前的打印遗嘱也被认

《民法典》于年1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典》中新增了一种遗嘱类型,为打印遗嘱,从法律角度认定打印遗嘱属于有效遗嘱,条件是打印遗嘱有见证人签字写日期,立遗嘱人自行签字写日期。

对于《民法典》生效之前的《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那么年以前的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呢?

实践中对此观点不一,近期北京市二中院就此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下文我们以此进行介绍

一、基本案情

王爷爷和杜奶奶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两个孩子,大儿子大王、小女儿小王。王爷爷和杜奶奶均于年去世。

两位老人去世之后,大王、小王就遗产继承产生矛盾,闹到了法庭。庭审中,小王提交落款日期为年5月25日的打印遗嘱一份,表示两人所有财产都归女儿小王所有。该遗嘱落款遗嘱人处有王爷爷、杜奶奶的签字捺印,见证人处有三人签字捺印。

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订立于年之前的这样一份打印遗嘱能否有效。

二、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有效

首先,本案虽然发生在年之前,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小王提交的案涉遗嘱从形成方式上看应属打印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依照《民法典》时间效力之相关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认定其效力。

其次,法庭传唤了三位遗嘱见证人,见证人都阐述了遗嘱订立过程,能够形成互相印证的关系。

本案中,小王做了很充足的准备,她提交了遗嘱订立过程中的录制视频,准备了证据证明见证人和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王爷爷、杜奶奶及三个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遗嘱落款处注有日期。

最后,三位见证人都在一审中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订立时间等,并就各方提问逐一接受质询。

综上,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案涉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三、律师释法

就打印遗嘱适用法律问题,在遗产没有分割的情形下,年之前的打印遗嘱只要符合《民法典》的要求,就是有效的打印遗嘱(有见证人,见证人、立遗嘱人均签字写日期)。常见的无效打印遗嘱是,没有见证人,只有立遗嘱人自己的签字。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所以,该案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但依照《民法典》溯及力的相关规定,因案涉遗产于《民法典》实施后未处分完毕,故属于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规定认定其效力的情况。结合现场视频、见证人出庭作证等补强证据,综合判断证据证明力,最终认定案涉打印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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