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地,一女子因为外边有了人和丈夫闹离婚,两个人长期不在一起,但是没想到,当她丈夫终于同意离婚时,却遇到了传说中的离婚冷静期,更巧的是,她的婆婆突然死了,竟然留下了一套价值多万的房产,那么,女子能不能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官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杨女士生活在北京某个区,她和丈夫已经结婚多年,感情变的稀碎。
于是她就在外面找了一个男人,但是为了防止丈夫抓住把柄,她并没有和这个男人同居,只是偶尔偷偷在一起。
同时,也因为夫妻关系恶化,杨女士和丈夫也已经很久不住在一起,也就是说,两个人基本上选择了分居。
但是,在这期间,杨女士的丈夫其实一直想挽回妻子,所以对妻子的离婚要求一直没有答应,两个人就这样处于冷战期。
眼看杨女士已经赶快奔四了,她已经不想再等了,于是她再次向丈夫提出了离婚的申请。
杨女士的丈夫看到实在没有办法挽回妻子的心,无可奈何之下答应离婚。
于是这一天两个人约好了在民*局见面,杨女士本来以为丈夫好不容易答应了,应该当天就可以拿到离婚证恢复自由身。
但是没想到,当时的法律有规定,离婚需要三个月的冷静期!
也就是说,两个人虽然在民*局申请了离婚登记,但是按照规定当天不会给离婚证,而是要求他们回家反省三个月,如果三个月以后还想离婚才能发给离婚证。
杨女士只好闷闷不乐的继续回到家里等,但是没想到这一等却等来了好事。
杨女士的婆婆已经80多岁,有一天在做饭的时候突然摔倒了,摔倒以后就没有再醒过来。
杨女士的公公早已经去世,而杨女士的丈夫又是独生子,所以杨女士婆婆留下的那套位于北京市的中心地带的房产,非常值钱。
虽然面积不大,但是也价值多万!
于是,杨女士向丈夫提出了分割遗产的要求,但是没想到这个要求被杨女士的丈夫拒绝了。
杨女士的丈夫认为,他和妻子已经分居很长时间,这几年杨女士也一直没有对婆婆尽孝,所以认为自己的妻子已经没有权利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
杨女士当然不同意放弃遗产,尤其是这么一大笔钱,不要白不要。于是她就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鉴于婆婆突然去世,所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一、那么在这个案子中,杨女士的请求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什么又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个人继承的财产,则属于该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是丈夫或者妻子继承的遗产,只要是死者没有特殊的遗嘱指定给谁,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平等处理。
本案中,杨女士和丈夫虽然感情不好,不在一起很多年,但是他们之间还存在婚姻关系,还没有领离婚证。
所以杨女士的婆婆遗留下的房子,如果没有遗嘱只赠送给儿子,那么这就属于杨女士和丈夫的共同财产。
杨女士哪怕和丈夫几个月后就离婚,但是对婆婆的遗产,她也有分割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断。
也就是说,在这个案子中,杨女士完全有权利作为妻子分割丈夫继承的遗产,另外,虽然杨女士在外面有其他的男人,但是毕竟她没有和别人同居,没有形成事实的婚姻,另外,杨女士的丈夫也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
所以最终,杨女士不仅拿到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一半,而且还拿到了婆婆房产的一半。
对这个判决,杨女士的丈夫非常不服气,他认为杨女士这么多年没有照顾自己的母亲,没有权利继承母亲的遗产。
其实在这里,杨女士的丈夫混淆了一个观点,在这里,杨女士并不是继承婆婆的遗产,作为儿媳妇,她没有权利继承婆婆的遗产,但是她有权利在离婚时分割丈夫继承的遗产,因为这属于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所以最终,杨女士拿到了婆婆房产的一半一共是万。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老人提前立个遗嘱非常有必要,否则很可能,自己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房子和钱,被别人分去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