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居后,丈夫约定名下房屋归妻子,有

《民法典》的颁布,是新中国立法史上一座里程碑。作为人民合法民事权利的“保障书”,《民法典》为人民的美好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时值《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本刊特推出一组封面文章,展现《民法典》对于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意义,以飨读者。

《民法典》的作用在其修改了关于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承继法等等法则的部分法则条文,使其更契合当代中国的民情,使公民在生活中遇到工作时有法可依。

《民法典》规定:分居后,丈夫约定名下房屋归妻子,有效吗?丈夫去世咋办?

信任如水,一旦浑浊,很难再清澈;真情如镜,一旦破碎,很难再拼凑。信任,能拉近人的距离,真情,能融化心的冷冰。被另一半信任,是一种幸运,被另一半深爱,是一种幸福。

一生很短,好好活,生命无常,用心爱,累了就歇歇,别太逞强,难过就吼吼,别总伪装。珍惜身边的人,做好该做的事!本分做人,别太圆滑!善良做人,别太恶*!低调做人,别太嚣张。

案例

张三与小丽是夫妻关系,其中张三是再婚,婚前育有一女张小小。

张三与小丽婚后育有一子,张小三。张三的父母在张三与小丽婚前即已去世。

婚后不久,张三出资余万元,在某财富中心按揭购买房屋一套,并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8年后,张三与小丽感情破裂,两人决定以分居但不离婚的方式解决此事。

为此,两人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两人感情破裂,但为了不伤害张小三,决定只分居,其中财富中心的房子归小丽所有,其余两套房屋归张三所有,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个人事务。

1年后,张三在外地出差时猝死,未留下遗嘱。

不久,张小小将小丽和张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继承包括财富中心的房屋在内的多处房产、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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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一、财富中心的房屋算张三的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所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据来确定所有权,未变更房屋登记,即便将钥匙交给了他人,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房主所有。

比如说,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李四,并将钥匙交给了李四,李四也入住了房屋。但事实上,张三在与李四洽谈房屋买卖的过程中,还与王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登记变更给了王五所有。这个时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张三与王五进行过恶意串通,那么房屋就归王五所有,王五可以起诉李四要求李四搬离房屋。而李四只能再去起诉张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夫妻关系中,由于其特殊性,房屋登记并不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标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原则上,除人身损害赔偿款等专属于人身的财产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有,而不管这种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

比如说,丈夫的存款,虽然是在丈夫一人的银行卡中,妻子也具有共同所有权。

同样的,本案中的房子虽然登记在张三一个人名下,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丽也有份。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双方可以约定归谁所有,当然也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分割,对夫妻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

当然,在没有变更房屋登记的情况下,这种约定对婚姻家庭以外的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但在继承上,由于都是家庭内部,所以约定对继承人也是有效的。

在这个情况下,财富中心的房子就应该认定是小丽一人所有,不属于张三的遗产,张小小和张小三不能进行继承。

二、其余两套房子小丽能够继承吗?

根据前面的分析,其余两套房子应当算张三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张三与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这并不能影响这两套房子作为张三遗产的性质。

而张三与小丽虽然签订了分居协议,但这种协议不属于法律上的离婚,两个人仍然属于夫妻。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小丽作为张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与张小小、张小三仍然都是张三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参与遗产的分配。

所以,小丽可以参与其余两套房子的继承分配。

除了这些规则,《民法典》还规则了许多新的内容,比如:

1、由于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导致被救人受伤,不应该承担职责。也就是说今后在路上碰到跌倒的白叟,可以斗胆出手相助,不用忧虑承担职责。

2、不允许物业关闭业主的水电、燃气、暖气等,特别是以这种方式催缴物业费,更是不允许的行为。

3、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予孩子的产业,只归于孩子自己。假设爸爸妈妈在儿子婚前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清晰表明是赠予儿子自己的,即便婚后儿子离婚了,该房子也和女方没有任何关系。

除此之外,买房对于现在的年轻人而言,更是和找对象、结婚、孩子教育问题直接挂上了钩,但由于房价不断上涨,他们距离买房的梦想也越来越远。

不过好在,很多90后、00后的父母们早就买上了房子,而这些房子在老一辈人去世后,也都将被其子女继承,对此马云曾预言:未来最不值钱的就是房子,因为很多年轻夫妻要继承好几套的房子。

而如此一来,就避免不了要涉及到孩子继承房产的问题。

一般来说,继承房产对于独生子女而言,都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毕竟父母再多的房产,最终都是归到子女手上,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还有就是你在阅读《民法典》的时候,你还会发现很多有趣是规定。比如:

婚前多套房产属于一方所有,但婚后变卖了,所得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所购买的债券、股票等,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公婆不帮助儿媳看孩子,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是不是有点意思,看到这一条,有多少受屈的儿媳心里乐开了花,这样媳妇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公婆了。

《民法典》生效了,原有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一共12部法律也随之废除,各个法律条文也都一并归纳到《民法典》中!

《民法典》一共有条法律法规,涉及到了我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可以说是一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了!

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和《民法典》脱离不了关系,上学,就业,结婚,生子,买车买房,邻里纠纷等等,大事小事,大矛盾小纠纷都做了全面的规定。

《民法典》的出现,也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天翻地覆的变化,只有在最早的时间掌握它,我们才能有一个更加轻松的生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已经是生活在年了,不能再做一个一无所知的法盲了。

在如今法治社会,懂法才不会吃亏。不是为了成为法律专家,只是为了可以避免踩坑,哪怕踩坑了,也有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与其哭泣求人,不如靠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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