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
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
债权债务何去何从?
购买的房屋还未完成过户手续,房主就离世且没有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购房者无法办理过户,遂将安宁市民*局诉至法院。5月11日,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昆钢法庭审结该案。
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云南首例由民*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案件。
案情回顾
房主去世无继承人无遗嘱
购房者无法过户诉至法院
年12月15日,张某某与案外人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其名下坐落于安宁市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某,房屋成交价为58万元。双方约定房款于年12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40万元;房屋交付当日支付1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双方在房产部门(公证处)签字手续完成后支付尾款8万元。合同还约定陈某于年12月30日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张某某,并在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61天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张某某、王某某向陈某支付了房款共计50万元,于年12月30日接收了房屋并装修入住至今。
年2月24日,陈某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且陈某没有继承人。
年12月6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王某某诉安宁市民*局、第三人周某某(陈某姑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王某某要求安宁市民*局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民*局为陈某遗产管理人
协助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3月7日,安宁市民*局针对前案的同一事实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张某某、王某某支付房屋买卖尾款8万元。安宁市人民法院审查后,基于上述两案系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将两案依法合并进行审理。
今年3月17日,张某某、王某某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请求指定安宁市民*局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安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3月29日作出判决,指定安宁市民*局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
5月11日下午,安宁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王某某诉安宁市民*局、第三人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及安宁市民*局诉张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案依法进行了合并宣判,判令由张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遗产管理人安宁市民*局支付购房尾款8万元;同时,由遗产管理人安宁市民*局协助张某某、王某某办理安宁某小区某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1.安宁市民*局为何成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
安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合并审理两案后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本案中,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父母,以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在陈某之前死亡,且陈某未立有遗嘱,故陈某没有继承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安宁市民*局作为陈某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可以作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有义务根据民法典赋予的职责处理陈某生前的债权债务。
2.陈某遗产管理人安宁市民*局的权利和义务
张某某、王某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陈某应当在案涉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之后61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该房屋已可以正常办理过户手续,故协助张某某、王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陈某的合法合同义务,因陈某已去世,安宁市民*局作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处理陈某的债权债务,故张某某、王某某要求安宁市民*局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某、王某某应当于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向陈某支付购房尾款8万元,现安宁市民*局作为陈某遗产管理人有权要求二人支付购房尾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安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本案焦点:姑妈为何无法继承独身外甥的房产?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姑妈周某某为何无法继承独身外甥生前的房产?
安宁市人民法院昆钢法庭副庭长保红敏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顺序是分为第一继承顺序和第二继承顺序,父母、子女以及配偶是属于第一继承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则是属于第二继承顺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会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本案中,陈某生前没有写下遗嘱,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只能按照法定继承,但其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全部缺失。同时,陈某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去世,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全部缺失。姑妈并非法定继承人,因此姑妈难以继承外甥的遗产。
延伸阅读
1.外甥为何可以继承姑妈的遗产?
“假如情形反过来,如果是姑妈生前没有写下遗嘱,且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也都去世,即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全部缺失的情况下,外甥却可以继承遗产。这一点很多人都不明白。”保红敏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外甥作为舅舅的姐妹的子女,是可以依据代位继承权来继承遗产的。
保红敏特别提出,这是关于代位继承的重大变化,不再仅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现在鳏寡孤独老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享有法定的代位继承权。
2.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
叔伯姨舅的遗产有什么条件?
保红敏说,这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已去世子女也没有子女、晚辈子孙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三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未丧失继承权。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与子女的代位继承人范围不一样,前者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而后者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遗产管理人,是个什么人?
安宁市人民法院昆钢法庭副庭长保红敏介绍,民法典实施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呈现空白状态。民法典首次规定在被继承人的财产无继承人时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安宁市人民法院对陈某案件的依法审判,为当事人解决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难题,同时也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开创性意义。
从“遗嘱执行人”到“遗产管理人”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存在“遗嘱执行人”的概念。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由于之前的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而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职责的人。遗产管理人的重要性在于,当被继承人死亡时,自己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遗产管理人就是代表被继承人的意思,保存和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防止其遗产被他人侵夺或者争抢,使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或者法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遗产或者取得遗产权利的实现。
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规定,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保红敏解释,陈某的案例属于“没有继承人”,应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安宁市民*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保红敏表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联系在于,某个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是遗嘱执行人,但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嘱执行人则变成了遗产管理人。但也存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因此可以说,在一个遗产处理过程中,不一定有遗嘱执行人,但一定有遗产管理人。”保红敏表示。
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
在当地民*局成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之后,会如何处理陈某的房产?保红敏表示,这便涉及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保红敏介绍,在陈某的案子中,安宁市民*局作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处理陈某的债权债务。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某、王某某应当于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向陈某支付购房尾款8万元,现安宁市民*局作为陈某遗产管理人有权要求2人支付购房尾款。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所有债务处理完后还有剩余遗产,这部分则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安宁市民*局副局长陈祝锋介绍。
陈祝锋介绍,民法典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云南*法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