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磊律师遗产继承范围清偿的疑难点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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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关于遗产继承范围清偿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依托法律规定与理论,梳理解答了遗产继承范围清偿的疑难点问题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遗产债务的主要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遗产债务虽然主要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有一些在继承开始后基于遗产产生的债务,也应当进行清偿。具体而言,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是遗产债务的主要部分,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因自己的行为所欠下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欠债务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等。本案中的遗产债务便属于此。

2.继承费用。继承费用,是指为完成管理、清算、分割遗产及执行遗嘱而支出的费用。在继承进行中,为完成一定的事项,须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如遗嘱执行费、遗产管理费、公示催告费、诉讼费等。至于丧葬费用,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丧葬费用不能列入继承费用之中,而应当由继承人负担。

3.酌给遗产债务。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就是酌给遗产债务的规定。

4.遗赠债务。遗赠只是赋予了受遗赠人请求执行遗赠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债权范畴。因此,遗赠也属于遗产债务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理论也认为,遗赠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因此,继承开始以后,受遗赠人有权请求有关义务人履行遗赠,交付遗赠财产。

二、遗产债务与继承费用的区分

继承费用指继承开始后,因遗产的管理、分割以及执行遗嘱所支出的费用。

遗产债务应指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而继承费用是被继承人死后因继承所产生的费用。

三、遗产债务清偿与分割遗产的顺序

关于遗产债务清偿与分割遗产的顺序,存在两种不同的方式:

(1)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这是一种总体清偿方式,即先从遗产中清算出遗产债务,从遗产中支出相当于遗产债务的财务交付给债权人,然后根据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分配剩余遗产。

(2)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这是一种分别清偿方式,即先按照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分割遗产,同时按照该份额分摊债务,然后由各继承人根据自己分摊的债务数额向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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