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案例北京,男子将房产过户给表哥,前妻

北京,男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男子配合表哥,把房子过户给了表哥。男子前妻得知此事后,认为这套房产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男子无权一个人做主,要求撤销男子和表哥之间的调解书,把房子判给自己所有,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年夜间,吴明刚睡下不久,就被突如其来的房门拍打声惊醒。他急忙起床开门,却看到前妻陈莉满脸怒气的站在门口。吴明刚想关上房门,转身回去睡觉,对于眼前这个薄情寡义的女人,自己无话可说。可陈莉却拉住了房门,并大声质问他:“你是不是把你爸那套房子给了你表哥?”吴明愣住了,不知道那个长舌的亲戚把这事告诉给了陈莉,他也没想到陈莉会大半夜的为了此事特意找上门来。吴明冷冷回答道:“陈莉,我们已经离婚了,我没有义务向你解释任何事情,请你离开我家。”陈莉听到这话,脸色变得更加阴沉,她气愤的表示此事没完,因为公公过世时,他们夫妻还未离婚,那套房子自然有她的一份。吴明看着陈莉远去的背影,心中的疲惫与无奈交织在一起。他知道,这场争吵只是开始,按照陈莉得理不饶人的个性,这件事情肯定没完。但是他怎么都不甘心,要把自己家的房子分给这个薄情的女人。

自己和陈莉结婚多年,夫妻之间多有争吵,甚至在自己父亲病危时,陈莉不顾往日的情分,依旧大吵大闹。

那段时间,吴明既要上班,又要忙着照顾父亲,心力憔悴,无心应付陈莉,他甚至哀求过陈莉:去医院看看我爸,我爸有些挂念你。可就是这样一个简简单单的要求,陈莉都没有满足他,陈莉说自己在外地长期出差,没时间回家,硬是一次都没有来过。甚至在吴明父亲去世后,陈莉也没有来参加老人的身后事。吴明彻底心寒,安顿好父亲的事情后,就跟陈莉调解离婚了。两人匆忙离婚时,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吴明知道,陈莉随时都会回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那时吴明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有吴明一人。吴明想着,这套房子怎么都不可能分割给陈莉的,于是他找到表哥,表示愿意把这套房子以遗赠的方式过户给他。随后,吴明的表哥以吴明父亲生前留有遗赠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遗赠协议由其继承房产。在法庭上,吴明和表哥达成调解,双方配合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可让吴明意想不到的是,两人过户完没多久,陈莉就知道了此事。

陈莉认为吴明和表哥之间的调解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

1、陈莉认为:吴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陈莉主张公公并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表哥对老人也未尽到主要抚养义务,但是吴明在明知没有遗嘱原件的情况下,一再认可表哥的诉讼主张,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份调解协议是无效的,应当撤销。2、陈莉认为吴明有有伪造遗赠协议、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吴明无权分得上述房产,这套房产应当归自己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等原则。

陈莉主张吴明伪造遗赠协议,试图把房产转移给表哥,违背了民法的基本诚信原则,也侵犯了自己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法院审理认为:吴明在其表哥提起的遗赠纠纷案件中,明知妻子陈莉与继承的房产有直接利害关系,却未将相关诉讼情况通知陈莉,未尽善意告知义务。法院认定吴明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行为,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吴明应当予以适当少分。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陈莉所有,陈莉支付吴明房屋折价款50万元。吴明的这个举动,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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