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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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民法典(继承编)》第8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理解与适用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属姻亲,其余以自己为中心,上两代下一代,共四代,与自己血缘关系最近,也符合人的自然寿命。有男女,才有婚姻,才能延续后代。俗语:“庄稼上了场,孩子老婆一齐忙。”、“有了老婆忘了娘。”、“子不教、父子过。”所以,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自然是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才轮到第二顺序。

1、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对生父母遗产是否有继承权?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是否继承权?

子女包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不因此而解除,也就是说继子女有“2对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既可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声明断绝子女父母关系后,是否还可相互继承遗产?

自然血清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在一方死亡时,自然终止,“一纸声明”或其他法律程序不能终止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清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但需符合一定条件,《民法典》第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及第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法定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纠纷及对策

邢巧尔、郝海(15年前去世)夫妻共生育二女一子,即郝某1、郝凝佳和郝某2。郝凝佳终身未婚也未收养子女,已于年去世。郝某2与柳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即郝某3。年郝某2与柳某协议离婚。郝某2于年去世。郝某2与郝某3共有安置房屋房屋一套,面积平方米(含车库20.88平方米)。

邢巧尔在年(92岁)立有书面遗嘱一份,代书人田某(因邢巧尔不识字)、见证人左某、吉某(两人均系郝某3母亲亲属,且是一单位),遗嘱明确将其所有的财产全部归郝某3继承。该遗嘱无遗嘱人签名,有遗嘱人印章一个,手印一枚。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名,具有年月日。年邢巧尔去世,后郝某1、郝某3因遗产发生争议,郝某1认为邢巧尔遗嘱系伪造。

争议1、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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