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改革五周年专题之经典案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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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家事,析法倡家风

涵养“家文化”系列案例

-家事-06案

柳北法院依法裁判一起继承人以外的人赡养老人酌情分得遗产继承纠纷案

众所周知,子女是父母身边最亲的人,一旦父母过世,其子女必然、也理所应当成为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顶格的、优先的、排他的继承权,无可替代。

上面这段话,如果跟你心中的答案一致,那么只能说你只答对了一半,或者是说,你没碰到过“不是子女胜似子女”的“外人”即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孝顺老人获得了跟子女同样继承权的情况。究竟怎么回事?柳北法院依法裁判的这起继承人以外的人尽孝酌情分得遗产案,将会让你听到法律为孝顺美德鼓掌的公正掌声。

李家姊妹孝顺老人胜近亲

按遗嘱处置遗产却成被告

01

基本案情

68岁的宋泯(化名)与65岁的蒋梅(化名)于年再婚,宋泯再婚前生育的四名子女宋一(化名)、宋二(化名)、宋三(化名)、宋四(化名)均已成年,蒋梅再婚前生育的三名子女李一(化名)、李二(化名)、李三(化名)也已成年,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宋泯和蒋梅二人婚后,于年购置了一套城中区某小区商品房,房产登记在蒋梅名下。年开始,宋泯、蒋梅跟随李三一家在该房产内生活,由李三负责照顾两位老人生活起居。年,宋泯因病行动不便,长期卧床,每次发病均由李三负责接送看护。年,李三因事故去世。李二遂将宋泯、蒋梅两位老人接到自己家中照顾。年,被继承人蒋梅去世,年,被继承人宋泯去世。

宋泯在蒋梅去世后,曾向蒋梅的子女出具一份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宋泯放弃继承蒋梅涉案的房产份额。蒋梅身前留有一份遗嘱,遗嘱内容载明,被继承人蒋梅与宋泯晚年和李三一家共同居住生活,由李三及其配偶负责其两人的生活起居,登记在蒋梅名下的房产留给李一、李二和李三的子女继承,宋泯不得分割、无权继承。

继承开始后,李二遂按遗嘱对房产进行了处置,于年年底将房产卖给了他人,获得售房款49万元,并将钱款在李一、李二和李三的子女之间进行了平均分配。宋家姊妹知道事情后,认为李二擅自出售房产,并将售房款在李家姊妹中擅自均分,侵犯了宋家姊妹对宋泯遗产享有的继承权,于是找到李家姊妹商量售房款重新分配事宜,经多次协商无果,宋家姊妹遂将李家姊妹诉至法院,诉请依法继承宋泯所占房产遗产份额。

审查继承人资格有发现

李家姊妹因尽孝可适当分得遗产

02

裁判结果

年3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宋家姊妹与李家姊妹就如何分配宋泯遗产,观点不一,各执一词。

宋家姊妹诉称

宋泯和蒋梅婚后购买,登记在蒋梅名下的城中区某小区商品房,属于宋泯和蒋梅的夫妻共同财产。蒋梅先于宋泯去世,蒋梅身前留有遗嘱,遗嘱中记叙的“宋泯放弃继承该房产”的相关内容,实际上是指“宋泯放弃继承蒋梅享有的房产份额”,但是李家姊妹过度解读遗嘱,视宋泯一并放弃了其享有的房产权利,不但擅自将房产售卖,且房产售卖所得钱款也没分配给宋家姊妹,严重侵害了宋家四姊妹的合法继承权,按遗嘱继承宋家四姊妹应各分得房产的1/8,折合房产售卖49万元计算,宋家四姊妹依法应各自分得元,望法院判如所请,判决李家姊妹退还侵占钱款。

李家姊妹辩称

法律规定继承开始,有遗嘱的继承应按遗嘱处置遗产。蒋梅身前留有遗嘱,遗嘱处置了蒋梅和宋泯二人婚后购买的房产,遗嘱中记叙的“宋泯不得分割、无权继承”该房产,已经表明该房产是蒋梅的个人财产,李二作为蒋梅的合法继承人,按照蒋梅所留遗嘱处置遗产并无不当。其次,宋家姊妹身为被继承人宋泯的亲子女,宋泯年老体衰后,一直都是李二、李三陪伴左右、照顾扶养,宋家姊妹长期来一直不管不顾,根本没有尽到作为子女应尽的孝顺义务,按照法律,未尽赡养义务的人不应享有继承权,不应分得宋泯遗产,望法院依法驳回宋家姊妹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宋泯和蒋梅二人婚后购买的城中区某小区商品房,是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宋泯和蒋梅二人再婚时,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相互之间不形成继母子女、继父子女的关系。李三先于被继承人蒋梅死亡,应由李三的晚辈直系血亲即李三的子女代位继承,故被继承人蒋梅死亡后,其遗产应由李一、李二及李三的子女共同继承。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根据遗嘱记叙“宋泯和蒋梅二人长期跟随李二、李三共同生活,受其照顾”相关内容及李家姊妹自述、申请,法院依职权前往宋泯、蒋梅身前所居住小区,走访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关于被继承人宋泯与蒋梅再婚后的生活情况,答复称,两位老人再婚后跟随李三一家生活在涉案房产内,李三去世后,两位老人一直与李二一家共同居住生活,由李二一家照顾生活起居。法院对李二、李三长期陪伴、照顾宋泯和蒋梅两位老人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房产的继承问题。涉案房产购买于被继承人宋泯与蒋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产权,被继承人蒋梅自书遗嘱中处分了宋泯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其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1/2产权份额。被继承人蒋梅死亡时,其享有的1/2的房产份额属于遗产,发生继承,根据其遗嘱内容,上述遗产份额由李一、李二及李三的子女各继承1/6。

被继承人宋泯于年死亡,涉案房产1/2的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发生继承。宋家四姊妹系被继承人宋泯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其遗产。根据被继承人蒋梅自书遗嘱的内容及本院走访情况可知,两位老人晚年主要由李三及李二照顾。李二及李三虽不是被继承人宋泯的继承人,但对其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扶养较多,处理遗产时依法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本院酌情认定涉案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宋泯1/2的遗产份额由李二及李三子女共同继承3/5的比例,其余2/5的比例由宋家四姊妹共同继承,即宋家四姊妹各自继承涉案房产的1/20产权份额。

另,因涉案房产已按49万元售卖他人,且售房款由李二收执,故根据上述各继承人继承房产的份额折算实际钱款后,由李二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即李一继承1/6的房产份额,折算售房款分配得元,李二继承19/60的房产份额,折算售房款分配得元,李三的子女继承19/60的房产份额,折算售房款分配得元,宋家四姊妹各继承1/20的房产份额,折算售房款四人各分配得元。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李二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各继承人支付相应钱款。案件宣判后,各继承人息诉服判,均表示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法官有话说

法官介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受人们所推崇,为法律所保护。当前一般家庭赡养老人,普遍表现为与年迈的父母共同生活、照顾起居,不仅体现在物质帮助上,还体现在日常生活的陪伴以及精神慰藉上。为此我国原《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及“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两种尽孝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沿袭了上述规定。

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时,首先会依法定程序审核继承人范围及资格,一是为了审查继承人有无继承权,二是为了甄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多寡,进而适用法律对继承人是否能继承遗产、继承多少遗产作出公平裁判,这便是司法程序中一直强调且重视的“继承应以孝为先”的由来。本案中,李二、李三赡养老人的事实,得到了遗嘱、街坊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充分证明,依法应赋予二人继承权,合法继承被继承人宋泯部分遗产。希望大家能以案为例,尊重老人、赡养老人,弘扬“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公平、客观、包容的分配遗产,莫让先人留下的慰藉,变成了晚辈争吵不断、亲情尽断的祸端。

04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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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来源网络

文:梁先森

编辑:催芽

责编:兰钰烨

审核:李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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