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之间因其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权利义务,但这种情形并不一定建立在血缘的基础上,因为姻亲关系能发生变化。
重组家庭,根据法律的规定,夫与妻之间不能够逃避扶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无论继子女是否已成年,仍可能因现实形成扶养的关系。
法律上有拟制血亲一说,所谓拟制,从字面意思理解即非自然形成,而是因社会制度规定形成,双方本来没有血缘关系,却不影响权利和义务与血亲无区别。
参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条第2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再如继承编,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所说的父母、子女,就包括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
从本规定就能看出,重组家庭,客观上建立起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不必然意味着双方可以在法定继承的范围内互相继承遗产,扶养关系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当然,继子女取得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或者反过来,继子女作为被继承人,继父母获得其遗产份额,还有其余方式,需要结合婚姻家庭和继承编的规定,加以分析。
继子女如何取得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案例分享(案中人名皆为化名):
柳某是晚婚人士,因经济条件较为窘迫,在婚恋市场不吃香,30余岁才经人介绍认识第一任妻子冯某。
冯某曾离过婚,与前夫育有一子小凡,两人结婚时小凡仅八九岁,因为生父很不负责,继父柳某对他视如己出,精心抚养教育,小凡十分亲近继父。
转眼10余年过去了,原本恩爱的夫妻感情破裂,柳某与冯某离婚,搬出了他的房子,再未回来找过冯某和继子小凡,双方因种种现实原因失去联络,但多年后小凡却因遗产继承的问题,与继父再组家庭的“继女”对簿公堂。
原来,柳某外出打拼后逐渐积累了一定的身家,有了房和车,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柳某想再找个伴,互相扶持度过余生,于是积极相亲并认识第二任妻子汤某。
汤某也有过一段失败婚姻,离婚后带着女儿小媛独自生活,小媛成年并有了自己的事业后劝母亲再找个伴。
柳某和汤某结为夫妻,两人年过半百都有了一定经济基础,即使无子女赡养也能相互扶养。
小媛忙于工作,与继父关系尚可,但主要是母亲汤某在做扶养之事,譬如十多年后柳某患了重病时,都是汤某忙前忙后地照顾着。
小媛和继父柳某的来往,主要是帮其安排旅游、节日送礼、日常问候关照等,等到柳某去世后,母女商量一番决定将柳某与汤某结婚前买的房过户到小媛名下,但在公证时遇到问题。
因为柳某不仅有小媛这个继女,前一段婚姻,他还有继子小凡,小凡与小媛与柳某都无血缘关系,都只是柳某的继子女,产生了继承纠纷。
双方继承权是否一样,如果不一样,谁才有继承权,或者继承权的份额谁多谁少?
律师说法:
本案中,作为被继承人的柳某去世时,一无父母,二无亲生子女,也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就身后财产安排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默认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涉案房屋就是柳某的遗产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应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按份额继承。
小凡的母亲冯某,已经和柳某解除婚姻关系,不具有继承权,小媛的母亲汤某则能以配偶身份获得继承权。
唯一的问题在于,继子小凡和继女小媛,其生父母和柳某结婚的时间有先后顺序,因此导致小凡和小媛在继承权上产生了区别。
柳某多年来因记恨前妻,“恨屋及乌”,对继子小凡也疏离,小凡无法与其联系并对其赡养。
汤某与女儿小媛在柳某病重时也未告知小凡具体情况,小凡直到继父去世,小媛母女上门要求他放弃继承权才得知此事。
因此若小凡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其并不因虐待遗弃等情形而丧失,小凡也的确有继承柳某遗产的资格。
原因在于,柳某与冯某结婚时,小凡年纪尚幼,受继父抚养教育直至成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符合拟制血亲的条件,在法律上与自然血亲无异;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柳某和冯某可以毫不相干,和小凡却是不能的,也就是说小凡与柳某第二任妻子汤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继承份额。
考虑到汤某才是尽了更多扶养的义务、在柳某去世前十几年与之共同生活的人,她应该占更多份额。
至于小媛,继父柳某生前无需她扶养,无这方面的意思表示,双方客观上也没建立起这项关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她不属于继父柳某的法定继承人,无论何种顺序。
结果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汤某和小凡按照65%和35%的比例获得柳某房屋的产权份额。
相关延伸
继子女取得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一是如前例,按照法定继承取得;二是继父女通过遗嘱遗赠,指定由继子女取得。
遗嘱和遗赠,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继子女即可顺利获得继承权;反而是法定继承较为复杂,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需要形成事实扶养关系,常见的情形有重组家庭时继子女年纪尚幼,继父、继母与其共同长期生活、抚养教育;
成年继子女,或也将因现实原因需要被扶养,继父母长期稳定地为其提供生活支撑形成扶养关系;当继父母有被赡养的需要,继子女照顾其生活,经济上帮扶,持续时间久且具备稳定性,也应认定扶养关系成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未因其他情况被剥夺权利的继子女,可以取得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