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车祸去世获赔偿158万,岳父母

湖州叶先生的妻子遭遇车祸死亡,肇事司机赔偿万元。叶先生还没从悲痛中缓过神来,岳父母却找上门来了,扬言要分走60%赔偿金,这让叶先生感动十分的心寒!岳父岳母的要求是否合理?请大家一起跟“四哥有法说”讨论一下这个话题。

一、妻子遭遇车祸死亡

年9月27日傍晚,叶先生的妻子带着女儿外出散步,不幸遭遇车祸当场死亡,年仅27岁。三岁的女儿诺诺也受了伤,不过问题不大,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基本上就康复了。事后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经叶先生与肇事司机协商,对方答应一次性赔偿万。

叶先生的妻子去世也没有一百天,岳父岳母拿着一份写好的起诉状找上门来。他们认为,死亡赔偿款应根据死者和近亲属关系的远近以及生活紧密程度来分割,他们作为父母,理应享有女儿死亡赔偿的60%。万元赔偿金,去除被扶养人(叶先生的女儿)生活费25.6万和丧葬费3.6万,他们应分得77.5万元。

叶先生认为,岳父母从小把妻子抚养大也很辛苦,他打算将赔偿金分一部分给他们养老,但没有他们提出的要求高。他的女儿才三岁,从小就没有妈妈会很可怜,以后的开支还会很大,岳父岳母一下子要拿走一大半赔偿金,他实在接受不了。再说,他们要走的钱肯定会给他们的子女花掉,不会用在他们的外孙女身上。

叶先生的岳父母则认为,女儿车祸赔偿金总计是万,其中有26万属于外孙女的抚养费,这笔钱自己一分不要。但剩下的万,应该给他们6成。在法律上,对于死者的遗产,死者父母、配偶、子女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本打算要50万就可以了,可他们感觉女婿在处理这事上太冷淡,所以现在提出现在的四六分割方案。他们认为,女婿还年轻,肯定还要再讨老婆,到时候他们的外孙女就没人管了。他们打算要过来钱后,给外孙女存上一部分,将来给外孙女花。如果女婿不答应他们的条件就起诉。

二、以案说法: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在死亡赔偿款中,关于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都有明确的用途和归属,但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时,因没有详细法律规定解释如何分割,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现在,我们根据法律规定来了解一下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再去说情理的事。

(一)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死亡赔偿金分割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参照遗产分配标准,适当照顾死者的配偶和子女;

第二种:平等享有标准,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等享有权利;

第三种: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在这三种分割标准中,前两种方式只能在死者近亲属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经法院裁决,多采取第三种方式。

(二)如何理解“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与死者生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经济上依赖关系的近亲属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分割死亡赔偿金应当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一般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者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享。

1、什么人可以参与分割死亡赔偿金?

法律规定“公民因侵权行为致其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法律又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不是这些人都权获得死亡赔偿金并参与分割呢?不是!死亡赔偿金是对直接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赔偿,只有与死者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同吃同住、经济收入共同享用的家族成员有权参与分割。

2、为何不能按遗产继承方式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来看,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平均寿命-实际寿命=余命。死亡赔偿金实际就是赔偿的这一“余命”损失,也就是说因死者死亡,赔偿的是死者“余命”期间可能获得的经济收入,所以不是遗产,所以不应当适用遗产继承分配确原则进行分配。

3、应按“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分配

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决定者死者近亲属所受财产损害大小,决定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三、本案中的赔偿金如何分配合适?

这万元的赔偿款,首先要去除有明确用途的款项,如丧葬费、叶先生女儿的扶养费,还有叶先生岳父母的扶养费。叶先生的岳父母在诉状中提出,女儿与他们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与女婿生活才三年多,他们与女儿的家庭关系更“密切”,作者认为这种说是站不住脚的。女儿已出嫁另组家庭,并生育有她自己的女儿,这是客观事实,所以说她与她们的小家庭关系更密切。对于依赖程度来讲,三岁的孩子依赖叶先生夫妇,叶先生的岳父母还有其它子女,对死亡女儿的依赖肯定没有小外孙女依赖性大。另,在分配时还要优先照顾未年人。从目前已知的这些情况来看,若让法院判决,最多会分给叶先生岳父母三成或者四成,连分一半的可能性都没有。

四、关于养父母的问题

从情况介绍来看,叶先生的妻子出生在江西,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很小的时候就被亲生父母送给了湖州安吉的朋友,几经辗转,被现在的养父母收养。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叶先生现在岳父母,是不是他妻子法律上的“父母”,还有待论证。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叶先生的妻子在年去世时才27岁,说明她出生在年。如果她的养父母在收养她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她们不存在“父母与子女”关系。如果真是如此,她的养父母还能分割死亡赔偿金吗?能,基于抚养事实可以分得一些,但要比具备父女关系的要少。如果叶先生妻子亲生父母出现,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也是有权利的,到时也就更热闹了。

结束语:

前边我们说了法律规定,现在再说一下情与理。叶先生与他岳父母的顾虑都有一定的道理,叶先生怕岳父母拿到钱给他们自己子女花,岳父母又怕女婿另娶新妻不管他们的外孙女。大家说,这一百多万元死亡赔偿如何分配才合适?能否建议他们把钱都存起来,等孩子长大自己决定如何花,行不行?请大家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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