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遗产?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同时又存在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遗产的酌给制度等。
确定继承人是处理遗产时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二、什么是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又称无遗嘱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民法典第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无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且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及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方适用法定继承。即法定继承在所有的继承方式中处于最低顺位。
三、法定继承人有哪些?是否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法定继承人,但均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与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时继承遗产。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不代表遗产应平均分配。民法典第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四、儿媳、女婿是公婆或者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吗?
女婿、儿媳并非法定继承人。但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成为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五、继父母、继子女间是法定继承人吗?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互为法定继承人。解释第1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且同时继父母与其生子女间、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仍然可以相互继承。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不能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父母与继子女相互不能继承。
六、养兄弟姐妹之间是法定继承人吗?
解释第1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兄弟姐妹之间互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与亲兄弟姐妹间相互继承的权利丧失,不再是相互的法定继承人。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兄弟姐妹间不能相互继承;同时,未成年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亲兄弟姐妹之间恢复相互继承的权利,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亲兄弟姐妹间继承权利是否恢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七、什么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民法典第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才发生代位继承。晚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而可能是转继承。只有法定继承中才存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遗赠中不发生代位受遗赠。
八、被继承人子女的继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吗?
不能成为代位继承人。解释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九、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继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吗?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十、两类代位继承人存在先后顺位吗?
存在先后顺位,不能同时代位继承。先由被继承人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才能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位)。
根据民法典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存在顺位先后,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当被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时,不发生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自然不能继承,其子女亦不能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