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是一个家庭维系的纽带,在老人尚在的时候,兄弟姐妹之间可能还因这根纽带保持着和睦的往来。但是当老人去世后,人们更多的会将精力放在自己的家庭,在节假日兄弟姐妹之间也不会再和以往一样常聚。
在老人去世后,与之相伴的一系列问题都将浮现。虽然大家都是亲生的兄弟姐妹,但是在面对钱财利益时,往往有很多人都会丧失自己的初心,在老人遗留的家产面前,争得不可开交。
如果老人在去世前,留下了有效的遗嘱,那么遗产分配这个问题便会迎刃而解。但是往往很多老人并没有订立遗嘱的意识,也就不会留下有效的遗嘱,最终兄弟姐妹之间只能将遗产继承一事闹上法庭。
相较于没有留遗嘱的情况,有些人却又因为各种原因,在去世前订立了多份遗嘱,且每份都符合生效要件,都属于有效的遗嘱,这样的情况同样令人头痛。那么在多份遗嘱面前,我们最终应该以哪一份为标准,这其中也有不少的说法,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简单说明一下。
案件详情
刘霞的老伴梁一于年去世,此后刘霞一直由子女照顾,和子女均居住在刘、梁夫妻名下的房产内。刘霞于年7月12日去世,此前刘霞的二女儿梁三于年12月27日去世。
在梁一去世前,身体已经逐渐病态,因此便和刘霞于年9月9日一起订立了自书遗嘱,约定如夫妻二人一人离去遗产均由活着的配偶一人继承。在夫妻二人都去世后,房产全部留给四儿子的小孩即他们的三孙子一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落款处有夫妻二人的签字捺印,两人的大女儿梁二对此进行了录像。但由于当时梁一已经偏瘫无法写字,其签字由刘霞代签。
年,意识到自己即将去世的刘霞,为了不让子女之间因为遗产继承的事宜发生争吵,影响家庭和睦,于年4月9日立下了遗嘱,将房屋拆迁所得到的财产和安置房全部留给大女儿梁二。该遗书中的所有财产也包括梁一的部分,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而后刘霞又对该遗嘱进行了补充,内容在刘霞的财产中,除了之前所说的财产外,自己所有的其他补助和股权均属于大女儿梁二。对于以上的遗嘱,其他的梁二的其他兄弟姐妹均提出异议,包括梁三的丈夫。
面对多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和众人不同的意见,最终法院认定了刘霞公证遗嘱和补充遗嘱的效力。且刘霞的公证遗嘱内容与年内容相左,因此年遗嘱中刘霞的部分因为冲突无效。
因为刘霞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部分属于梁一,刘霞在公证遗嘱中对梁一财产的处分无效。最终将刘霞名下的房产和其他补偿款中刘霞的部分全部判决给梁二,其他的属于梁一的财产由子女们按比例分配。
以案说法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继承法》中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赋予了公证遗嘱最高的权利,一旦公证遗嘱订立,便不能再撤销,变更。
但是,在《民法典》中,删除了该条款,仅保留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条款。
这个变化表明,公证遗嘱并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存在,即使在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遗嘱人也可以另行订立遗嘱。即使最后订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但只要其符合遗嘱有效的条件,最终的遗产分配将会按照最后的遗嘱进行。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最终认定公证遗嘱有效,且刘霞的财产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分配的理由便是因为公证遗嘱成立在自书遗嘱之后,是刘霞的最后一份遗嘱。
如果在本案中,刘霞和梁一于年订立了公证遗嘱,后来刘霞于年由订立了自书遗嘱,且与公证遗嘱的内容相左。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是按照以前的《继承法》的规定,那么年的自书遗嘱就失去了效力,最终将以年的公证遗嘱为准。
但是,从遗嘱人的角度考虑,为什么它在订立过遗嘱之后又订立了与之前不一样的遗嘱。一定是因为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可能是之前的遗嘱继承人在自以为家产已经是自己的之后对老人不再尽赡养义务,让老人寒了心;也可能是因为子女之间的生活发生了变化,以前接受继承的子女生活变得富有了,而没有接受继承的子女生活开始借据。
总之,不管是什么原因,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重新订立遗嘱说明遗嘱人的内心想法发生了变化,我们应该尊重其最新想法。因此,在《民法典》中,便将该条款做了修改,由公证遗嘱至上改为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样及时年刘霞订立的事公证遗嘱,最终也会以年的字数遗嘱为准。
当然,在以遗嘱为准的前提下,是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如自书遗嘱要求本书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遗嘱当事人以外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个见证人可以是代书人,最后需要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名,且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则需要在录音或者录像中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表述遗嘱内容,且需要两个以上遗嘱当事人以外的见证人在场,并在录音或者录像中记录其姓名和肖像,说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需要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由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公证和保存。
同时,《民法典》还新增了打印遗嘱的效力。但是,打印遗嘱除了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注明年、月、日外,还需要在打印的每一页都签上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佛则没有签名的内容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笔者小结
家庭是我们的避风港,而家人则是避风港里最温暖的存在,一个更大的家族便有着更多的港湾。我们本应该更加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更好地维系彼此的关系,不应该为了这些事情争得不可开交,最终伤害了彼此的关系,得了个老死不相往来的结果。
(《以案说法|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