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如下:A男和B女系亲兄妹关系,其父母跟随A男生活,也就是跟着B女的哥哥A男生活,其父母为了让A男结婚,因没有房子住,把自己的女儿嫁了出去,房屋留给了A男,由其居住至今,其母亲因年老多病年去世,后其父亲年去世,而讼争的房屋并非完全所有权,属于半产权房,还有一半属于国家,需要缴纳一半的费用转成完全所有权,本案没有遗嘱,现B女起诉要求分割其父母留下的该套房屋的遗产继承权,故诉至法院。通过本案来看继承权相关法律知识:谁有继承权呢?继承权的形式又有哪几种呢。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外,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本案中没有遗嘱,那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第一点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生效后,继承权的特殊之处在于,若存在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也就是所谓的长辈都在的,所有的小辈都没有继承权,就算仅存在一个也是。继承的是遗产,那遗产有哪些呢?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那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呢?当然可以,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那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呢?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那胎儿是否有继承权呢?胎儿(遗腹子)没有继承权,但是,有继承利益,即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利益的。多年的审判实践也证明,赋予胎儿继承利益,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继承法赋予的胎儿继承利益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胎儿继承权的最终取得:如果胎儿出生(活体),那么婴儿就依法取得了继承权。如果流产或胎儿出生时为死体,那么胎儿丧失继承权。如果胎儿丧失继承权,那么特留份就回归到继承刚刚开始时进行分配(也就是由原财产所有人的继承人按照财产分配原则分配)。胎儿的继承利益和尸体的人格利益是一致的,两者都没有权利,但享有利益!那什么情况下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财产?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1)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权纠纷中的争议焦点最主要的就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多分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研研要抚养义务。注意:如果所有的丧葬费,医疗费,买墓废都是父母出的钱只是叫其代办而写日其名字的,必须提供证据属于父母出的钱才算跟随其生活的一方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不能主张多分。这点需要注意一、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的认定共同生活并不一定就认定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提到,共同居住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同住的继承人就能直接依据本条默认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实际案例中,法院还是会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量经济帮助、劳务扶助等各方面因素。对“主要”这个词进行实质性理解和审查。1)如果其他继承人确实也都尽到了一定赡养义务,同住人不构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直接依据“共同居住”而多分遗产。例如,在()沪02民终号判决中,各方当事人均不否认,被继承人入住护理院前系与继承人刘某1共同生活。被继承人入住护理院直至去世的十年间,刘某1也尽探望照顾义务。但是,同样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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