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安法院受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洪老太太与尚老先生在登记结婚时均系再婚。再婚后两人未生育,决定共同抚养尚老先生上段婚姻的子女尚氏兄妹。而在上一段婚姻中,洪老太太也育有一女张某。
年洪老太太去世,未立遗嘱。因遗产继承事宜,家人之间产生矛盾。尚老先生向杭州临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临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洪老太太生前未立有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其遗产。尚老先生作为配偶,张某作为亲生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那尚氏兄妹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尚氏兄妹在洪老太太再婚时均未成年,故也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尚氏兄妹也享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综上,临安法院综合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酌情认定了遗产分配份额。
拓展:关于继承和遗嘱问题,法官这样说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前述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与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还需同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怎么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哪些人可以立遗嘱?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立遗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所以不能立遗嘱。
四、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处分?
自己名下的财产均可处分,如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合法财产,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处分,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对方的部分等。
五、遗嘱可以修改吗?
遗嘱是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随自己心意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也可以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撤回。如遗嘱人出售遗嘱中申明给他人的财产,即视为撤回该部分遗嘱内容。
六、可以用什么形式立遗嘱?
遗嘱可以采用以下形式: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打印、录像。
(一)口头遗嘱
仅适用于危急情况,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自书遗嘱
自己书写的遗嘱就是自书遗嘱,需要从头到尾都要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
遗嘱人无法留下自书遗嘱时,可以请人代写遗嘱,需要找到包括书写人在内的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写完之后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录音录像遗嘱
应符合三个要件:一是需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三是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六)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需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需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按照公证处标准流程办理,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七、什么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简言之,见证人以与遗嘱相关的人、事、物均无关为宜。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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