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大型白癜风公益援助 http://hunan.ifeng.com/a/20180327/6461888_0.shtml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并规定了遗嘱明确归一方的例外。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该条规定了非继承方起诉要求分割的前提是遗产已实际分割。实务当然更复杂,本文集中了部分案例,以供参考。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否则一方继承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因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产的取得应追溯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吕x于年11月18日死亡,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祖×1所继承的吕x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祖×1将遗产出售,有证据表明获得收入60万元,现原告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30万元要求予以分割,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年西民初字第号。本案原告之父朱士冯在原、被告结婚登记之前就已死亡,原告自被继承人朱士冯死亡时,也就是在原、被告结婚登记之前就享有继承权,故无论原告是否已实际继承被继承人朱士冯的遗产,均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要求分割原告依据继承所得财产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青民一初字第号。因一方继承所得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可适当考虑公平原则夫妻闫某与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闫某通过与其兄弟姐妹共同达成有效协议,获得某1号房屋,同时依据协议向其兄姐妹支付补偿款。该房屋应属于闫某与雷某共有。鉴于某1号房屋系闫某父亲承租的公房拆迁所得,考虑到某1号房屋的来源、闫某与雷某的婚姻状况,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闫某对某1号房屋享有的份额大于雷某。()京01民终号被继承人确定只给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原告母亲遗嘱中确定只归原告的财产应归原告个人所有,其余原告因继承所得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原告因继承所得财产共计.85元,其中因遗嘱继承所得财产为.71元(.85元×0.6)应归原告个人所有,其余因继承所得财产.14元(.85元×0.4)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赣民初号李某一的父亲李某丙、母亲麦某分别于年11月8日、年6月20日将涉案37号房屋首层1/18产权、二楼1/36产权无偿赠与李某一;梁某甲翰、冯若眉于年6月9日将涉案37号房屋首层3/18产权、二楼4/36产权无偿赠与李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37号房屋首层5/18产权份额及二楼6/36产权份额属于李某一的个人财产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粤01民终号。继承尚未开始的,不得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待条件成就后主张原告主张被告父母共同所有的滨城区某室平方楼房和某小区某室平方楼房应作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继承所得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辩称其母尚健在,并未继承。因继承尚未开始,上述财产并未取得,故对原告此主张不予采纳,原告可在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权利。()滨民一初字第号。一方未继承到相应份额,另一方主张继承份额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分割原登记在郑衍奶名下的两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应份额,应以郑衍奶死亡后第一被告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继承到相应土地份额为前提。但依据现查明的事实,郑衍奶死亡后,四被告并未对上述两块土地中属于郑衍奶的部分进行遗产分割,未明确是否接受继承及继承中各人应得的份额,现上述两块土地仍登记在郑衍奶名下,应视为该遗产一直未予处理,且庭审中第一、三、四被告均明确表示放弃各自享有的份额,两块土地的使用权由其母亲享有。故应认定第一被告并未实际从郑衍奶处继承到涉案土地的相应份额,原告对第一被告继承份额进行分割的诉请当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浙民初号。主张分割的一方有义务举证相关遗产已分割且另一方获得遗产本案纠纷的焦点在于池×的遗产是否已分割,以及王×1在分割遗产时是否取得了财产份额。赵×作为要求分割王×1继承所得财产的原告,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王×1在分割遗产时获得了财产份额。现王×1表示在分割遗产时未取得池×遗产的份额,而赵×表示无法确定王×1已获得了财产。故此,不足以认定王×1在分割池×遗产时获得了财产份额,进而在王×1、赵×之间进行分割。综上,本院对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密民初字第号现于×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王×已通过继承取得诉争房屋的财产权利,故其要求分割的房产尚不能确认为于×与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海民初字第号。原告主张被告从其父亲处继承了现金10万元,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杭江民初字第号。继承所得财产已被处理的,应支付相应折价款被告表示原、被告之间在经济上各自管理,互不交集,继承所得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对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经济上各归各的约定,故对被告的主张难以采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律规定为个人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被告继承的财产没有与原告商量擅自投入股市,后果由被告承担。判决钱1名下的股票(以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收盘价为计算标准,遇节假日顺延)及在中国银河证券上海人民路营业部(资金帐号XXX)内的资金总额由钱1支付侯某某百分之五十()黄浦民一(民)初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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