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此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实践中,司法裁判规则: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那么孙子是否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呢?一起来了解吧......
01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比如:小光的爸爸早于小光的爷爷先行去世,小光爸爸本有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但其早于父母死亡,其子小光有权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小光可以替代爸爸继承爷爷的遗产,份额仅限于法定继承内小光爸爸应分得的份额。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参考案例1:张某1;张某2;张某3等代位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民终号
裁判要旨摘录: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徐某9的遗产应当如何进行继承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区1号原系徐某9生前财产,徐某9去世时,其唯一的子女徐某10已先于其去世,故应当由徐某10的子女张某5、张某11、张某1、张某12、张某2、张某4、张某3代位继承徐某9的遗产。张某11去世后,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本案中张某12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参考案例2:吴某1、吴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02民终号
裁判要旨摘录:本院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结合本案,二被继承人生前对案涉房屋的分配立下公证遗嘱,上诉人的父亲吴昊是该遗嘱确定继承人之一,但吴昊先于二被继承人死亡,依据前述规定,吴昊按遗嘱继承的部分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上诉人作为吴昊的女儿,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一审对于吴昊在遗嘱中应继承的房屋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及相应份额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02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比如:小光的爷爷去世,此时继承开始,小光的爸爸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是遗嘱指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小光爷爷的遗产相应份额。但不幸的是,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小光的爸爸也去世了,其通过法定或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小光了。此时小光通过转继承的方式直接取得其爸爸应继承分得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只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转继承的法律后果是,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1.继承人于特定的期间内死亡;
2.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
3.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都没有放弃继承,即都接受继承;
4.遗嘱没有其他安排。
参考案例3:郑某1、郑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郑某1、郑某2法定继承纠纷()鄂民再72号
裁判要旨摘录:被继承人郑思平、孟翠珍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即郑耀文(弟弟)、郑某1(姐姐)。郑耀文婚后生育一女,即郑某2。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6门7号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郑思平、孟翠珍的遗产,郑思平和孟翠珍生前没有设立任何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也未对遗产分配留下任何意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关于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原审及本院再审查明,郑某1作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孟翠珍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继承60%的遗产份额,郑某2作为转继承的继承人,应继承郑耀文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故郑某2应继承40%的遗产份额。
参考案例4:陈某、韩某1转继承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鲁02民终号
裁判要旨摘录: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份额应如何认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涉案房产属陈某与韩某文(已故)的夫妻共同财产,韩某文生前与陈某对涉案房产的分割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涉案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1/2份额应为陈某所有,剩余1/2份额为韩某文的遗产。关于对韩某文涉案房产1/2份额的分割。依照法定继承顺序,韩某文配偶陈某、母亲王某系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韩某文1/2份额的房产均享有继承权,二人作为同一顺位继承人按照平均份额原则均等分割,即陈某、王某每人继承1/4份额。鉴于王某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王某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王某应当继承的1/4房产份额由四原告转继承。四原告辩称涉案房产的西三间系其父母所建,并要求依法继承西三间房产,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抗辩事实亦与()鲁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中涉案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结论相悖,故四原告继承西三间房产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四原告根据法定继承方式依法转继承涉案房产的1/4份额。
03遗赠继承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形是接受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集体或国家,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若小光的爷爷生前订立了遗嘱,指明自己身后遗产由并不是法定继承人的小光继承的话,那么小光也是有权继承遗产,这就是遗赠继承。
参考案例5:文某1诉文某2房屋遗赠案|广东省惠阳市人民法院()惠阳民初字第号
裁判要旨摘录:年1月15日,文梦章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Philadelphia县公证机关立下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1)在其本人死后应立即清偿其本人债务及葬礼费用;(2)其财产的剩余部分,无论是何种形式或位于何处,均遗赠给孙子文某1;......
本案的案由定为房屋遗赠纠纷。原告在起诉时要求被告交付房产证给他,其依据是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根据遗嘱的内容,被继承人将本案争议的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遗赠给原告;而被告和第三人则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因被继承人将争议的房屋遗赠给原告而产生的纠纷,应属房屋遗赠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争议房屋是被继承人文梦章生前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有权进行处理。被继承人于年1月15日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Philadelphia县所立遗嘱属公证遗嘱,其真实性有相应的证据证实,遗嘱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原告在得知文梦章将剩余的所有财产遗赠给他后,已立即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该房屋属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在遗赠给原告的财产范围之内,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被告文某2和第三人文某3不认可遗嘱,要求由其兄弟三人平分该房屋,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总而言之,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能直接以法定继承人身份来继承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遗产,但是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转继承和遗赠继承的方式来主张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