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洁
来源
凌云律师事务所婚家团队
遗产继承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着个人财产的合理分配、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产形式的多样化,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复杂,深入了解相关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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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定义与范围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范围涵盖了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他人财产: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
2.非法所得的财产。
3.死亡赔偿金、抚恤金: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4.保险金:保险金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为保险金的所有权为受益人所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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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6.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同时与亲兄弟姐妹间仍互为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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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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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对于自然死亡:以死亡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
2.对于宣告死亡: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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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
适用: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情形。
1.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其他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死亡人各自都有其他继承人的,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例:甲(爸爸)、乙(妈妈)、小甲(3岁儿子)、丙(甲的妈妈)一家四人在一起车祸中全部丧身,甲的爸爸、乙的妈妈健在。四人的死亡顺序:小甲没有其他继承人,推定小甲第一个死;甲、乙、丙都有其他继承人,丙辈分大,推定丙第二个死;甲、乙辈分相同,推定甲乙第三个同时死。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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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方式
1.法定继承:亦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没有其他合法有效的继承方式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方式。
2.遗嘱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其身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3.遗赠: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4.遗赠扶养协议: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并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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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继承方式的效力优先顺序
在存在多种继承方式且处置的遗产范围有抵触时,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优先于其他继承方式;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有其他合法有效的继承方式时就不适用法定继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依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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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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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的适用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子女或兄弟姐妹),且没有丧失继承权。
如果丧偶儿媳或女婿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也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在特定情况下,和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的其他子女也有权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不受辈数的限制。这里的直系卑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代位继承仅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其他继承方式不发生代位继承。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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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但其并没有放弃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其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实质上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了两次继承。
转继承的特征: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且并未放弃继承权时发生转继承;
3.由转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所有的合法继承人。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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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死亡时间的不同:被转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而被代位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前。
2.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合法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则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3.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人还可以是其他法定继承人,比如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等,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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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1.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本人将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亲手写出来的遗嘱。
自书遗嘱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1)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即不能由他人代写遗嘱,也不能用打印等其他方式。如果有部分内容由他人书写,则不构成自书遗嘱。
(2)遗嘱人亲笔签名。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本人姓名。
(3)需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必须在自书遗嘱中注明其设立遗嘱的具体时间。
提示:因为遗嘱人自书遗嘱是不要见证人的,所以实践中,相关人经常会以遗嘱人自书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受到胁迫、欺诈等为由,否认自书遗嘱的有效性,因此可通过见证人见证、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补强遗嘱人立自书遗嘱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2.代书遗嘱:是指根据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通常适用于遗嘱人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形。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有如下几方面的要求: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如果不符合见证人要求,则该遗嘱无效。
(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代书人在代书遗嘱时必须以亲笔手写的方式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确认代书遗嘱内容无误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须在遗嘱上亲笔书写姓名。
(4)需注明年、月、日。未注明日期或者所注明的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不能生效。
3.打印遗嘱:指的是在电子设备上输入遗嘱内容,打印出来,再由遗嘱人在落款处签名和注明日期的遗嘱。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具备以下要件: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符合资格方面的要求。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当遗嘱有多页时,如果遗嘱人、见证人仅在一页签名,其他页的内容容易被篡改或者替换;如果只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没有在每一页签名,就不能认定打印遗嘱全部内容的有效性。
(3)注明年、月、日。未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提示:常见错误包括缺少见证人或见证人有利害关系或无见证能力,没有在每一页签名,没有在每一页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是指遗嘱人将遗嘱内容录下来保存的遗嘱,需要进行封存。
录音录像遗嘱在形式上的要求如下:
(1)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符合关于见证人资格的规定,并全程参加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如见证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将会导致录音录像遗嘱无效。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如果在场见证的见证人只有一人在遗嘱中记录了姓名或者肖像,其他见证人没有作相关的记录,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提示:一是录音录像遗嘱中见证人的见证要求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一致性;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并说明年、月、日,且姓名或肖像均应当清晰、明确,达到足以确定见证人的程度。三是录像遗嘱中,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展示正面肖像。
5.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的方式表达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的遗嘱形式。在一些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时,遗嘱人可以口头立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时,该口头遗嘱失效。
口头遗嘱在形式上有如下要求:
(1)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主要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灾害或者意外等紧急情况,随时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在非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提示:即便危机并没有消除,但只要“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
6.公证遗嘱:即通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需要遗嘱人亲自口述或书写内容,然后公证人员进行审查,在确认有效后,由双方签名盖章,一式两份各自保存。
(1)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员亲自全程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人办理时,必须邀请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应当符合关于见证人资格的规定。
(4)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经审查认为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5)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公证遗嘱的制作程序、要求,有《公证法》等专门法律进行特殊规定,故《民法典》没有规定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民法典》施行以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
提示:有条件的人可以考虑做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最省心的一种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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