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直通车老年痴呆患者如何行使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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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声音

“老年痴呆患者”

继承权?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当他们需要参与社会活动或者权益需要维护时,谁可以替他们做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们还享有继承权吗?老年痴呆患者如何行使继承权?

近期,海陵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老年痴呆患者继承的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是如何巧妙化解的。

案情简介

吴先生与刘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一女小霞。年,吴先生因病去世,吴先生名下留有一套房屋。吴先生的父亲多年前已经去世,吴先生的母亲现今92岁高龄,因患病意识不清,生活无法自理。现小霞提起诉讼主张继承其父吴先生名下的这套房屋。

调解过程

接到案件后,调解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将情况汇报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到,被继承人吴先生的父亲早先于其去世,目前吴先生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三人,为其配偶刘女士、女儿小霞、其母汤老太。汤老太多年前因患病,意识不清,目前居住在社会福利中心。了解到目前吴先生的母亲很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自处理继承事宜,故建议小霞首先要明确其祖母汤老太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

小霞听后遂撤诉,另行提起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诉,本院迅速启动对汤老太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程序。经鉴定、庭审,本院判决确认汤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汤老太的二子吴甲作为其监护人。

明确了汤老太的行为能力及监护人后,这起继承纠纷得以继续顺利进行。法官向吴先生的法定继承人释明法理:案涉房屋登记在吴先生与其配偶刘女士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吴先生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汤女士作为吴先生的母亲,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仍有权利继承吴先生的遗产。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最终吴先生的三个法定继承人之间达成一致协议:1、对于被继承人吴先生房屋中的50%产权份额,被告刘女士自愿将应继承的份额全部赠与原告小霞;另,被告刘女士将其在上述房屋中的产权份额(50%)亦赠与原告小霞;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小霞所有,小霞自行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被告汤老太将其应继承所得的产权份额折价转让给原告小霞,原告小霞一次性给付被告汤老太上述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元,汤老太的银行卡交由监护人吴甲保管。

案件点评

“老年痴呆患者”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仍然享有继承权,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公民相关民事权利义务由指定的监护人代为行使,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稿钱季萍于顺芹刘阳林

排版苍菲

原标题:《“老年痴呆患者”如何行使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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