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险公司推出大量理财型产品,为了吸引公众眼球,提出用保险进行“资产保全、财富传承、避税、避债”等概念。保险真能“避税、避债”吗?
保险的“避税”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号文件,对保险公司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万能账户价值等,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也就是说,分红型、万能型及投连型保险的红利、利息及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利益和理赔金是不同的,前者指的是投保人获得的保单红利或投资收益;后者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的理赔金,这部分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遗产税草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被继承人所获得人寿保险金,不计入应征遗产税。我国《遗产税草案》已在深圳试点,未来全国范围开征遗产税也是大势所趋。毕竟,多数西方国家都有征收遗产税的法令,征收遗产税是调节财富平衡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我国征收遗产税只是时间问题。
从以上法律条文来看,保险确实有避税功能。
相比“避税”功能,保险的“避债”功能更能引人